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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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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1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关于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县级),以安丘县的行政区域为安丘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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