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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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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0月4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撤销邹县设立邹县市的请示》及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邹县,设立邹城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邹县的行政区域为邹城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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