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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介休县设立介休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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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介休县设立介休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2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将介休县改设为介休市(县级)的请示》和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介休县,设立介休市(县级),以原介休县的行政区域为介休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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