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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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4月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罗定县撤县设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罗定县的行政区域为罗定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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