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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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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要求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县级),以原北流县的行政区域为北流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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