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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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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2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的请示》(苏政发〔1993〕16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县级),以原海门县的行政区域为海门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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