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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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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请示》(豫政文〔1993〕307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县级),以原密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密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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