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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永康县设立永康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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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永康县设立永康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8月24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要求撤销永康县设立永康市的请示》及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康县,设立永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永康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康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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