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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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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12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再次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县级),以原毕节县的行政区域为毕节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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