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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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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的保障
作者:胡适
1933年2月19日
本作品收录于《独立评论

  前几天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的席上,杨杏佛先生说了一句很沉痛的话:“争民权的保障是十八世纪的事;不幸我们中国人活在二十世纪里还不能不做这种十八世纪的工作。”

  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没有长期的自觉的奋斗,决不会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权利,若没有养成严重监护自己的权利的习惯,那些权利还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

  “权利”一个名词是近三十多年来渐渐通用的一个新名词。当这个名词初输入的时代,梁任公先生等屡作论文,指出中国人向来缺乏权利思想,指出中国人必须提倡这种权利思想。其实“权利”的本义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后来才变成法律给予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中国古代思想也未尝没有这种“义权”的观念。孟子说的最明白:

  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

  这正是“权利”的意义。“一介不以与人”是尊重自己所应有;“一介不以取诸人”是尊重他人所应有。推而广之,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正是个人自尊其所应有,自行其所谓是。孔墨两家都还有这种气概。但柔道之教训,以随顺不争“犯而不校”为处世之道,以“吃亏”为积德之基,风气既成,就无人肯自卫其所应有,亦无人肯与强有力者争持其所谓是。梁先生们所谓中国人无权利思想,只是这种不争不校的风气造成的习惯。在这种习惯支配之下,就有了法律规定的人权民权,人民也不会享用,不会爱护的。

  然而普通人的知识和能力究竟有限,我们不能期望人人都懂得自己的权利是些什么,也不能期望人人都能够监护自己的权利。中国人所以不爱护权利,不但是长久受了不争与吃亏的宗教与思想的影响,其中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制演进史上缺乏了一个法律辩护士的职业。我们的老祖宗只知道崇拜包龙图式的清官,却不曾提倡一个律师职业出来做人民权利的保护者。除了王安石一流远见的政治家之外,多数儒生都不肯承认法律是应该列为学校科目的。士大夫不学法律,所以法律刑名的专家学识都落在一种受社会轻视的阶级的手里,至高的不过为刑名师爷,下流的便成了讼棍状师。刑名师爷是帮助官府断案的;人民的辩护还得倚赖自己,状师讼棍都不能出面辩护,至多不过替人民写状子,在黑影子里“把案”而已。我们看《四进士》戏里讼师宋士杰替他的干女儿打官司,状子是按院大人代写的,是宋士杰出庭代诉的,还几乎完全败诉了,我们看这戏的用意,可以想见我们的老祖宗到了近代也未尝不感觉到法律辩护士的需要。但《四进士》的编著者是个无名的天才,他的见解完全不能代表中国的一般社会。普通人民都只知道讼棍是惹不得的,宋士杰是人间少有的,同包龙图一样的不易得。所以他们只希望终身不入公门,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们只准备遭殃,丝毫没有抵挡,没有保障。好胜是天性,而肯吃亏是反人情。中国人的肯吃亏、不好讼,未必是宗教与哲学造成的,绝大的造因是因为几千年来没有保护人民权利的律师阶级。

  西洋人的权利思想的发达同他们的宗教信条正相反。基督教的教主也是教人不抵抗强权的:“有人打你的左脸,你把右脸也给他打。”然而基教的信条终久不能埋没罗马人提倡法律的精神。罗马不但遗留下了《罗马法典》,更重要的是她遗留下的法学与辩护制度。士大夫肯终身研究法律,肯出力替人民打官司;肯承认法律辩护是高尚的职业,而替人伸冤昭枉是光荣的功绩,——有了这种风气和制度,然后人民有权利可说。我们不要忘了:中古欧洲遗留下的最古的大学,第一个(Salerno)是医科大学,第二个(Bologna)就是法科大学,第三个(巴黎)才是神科大学。我们的士大夫是“读书万卷不读律”的,不读律,所以没有辩护士,只能有讼棍:讼棍是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

  中国人提倡权利思想的日子太浅,中国有法律教育的日子更浅,中国有律师公开辩护的日子又更浅了,所以什么约法和宪法里规定的人民权利都还是一些空文,军人官吏固然不知道尊重民权,人民自己也不知道怎样享用保护自己的权利。到了权利受损害的时候,人民只知道手忙脚乱的去走门路,托人情,行贿赂;却不肯走那条正当的法律的大路。直到近几年中,政治的冲突到了很紧张的地步,一面是当国的政党用权力制裁全国的舆论,不容许异党异派的存在,一面是不满意于现政权的各种政治势力,从善意的批评家到武装反抗的革命党派。在这个多方面的政治冲突里,现政权为维护自身的权力计,自然不恤用种种高压方法来制裁反对势力,其间确有许多过当的行为,如秘密军法审判的滥用,如死刑之滥用,如拘捕之众多与监狱生活之黑暗,都足以造成一种恐怖的心理。在这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之下,尤其在现政权用全力制裁武装反抗的政治势力的情形之下,一切情面门路友谊种种老法子在这里都行不通了。直到这个时候,才有人渐渐感觉到民权保障的需要。民权保障的运动发生于今日,正是因为今日是中国政治的分野最分明,冲突最利害的时候。我们看上海发起这个运动的宣言特别注重“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就可以明白这个历史背景了。

  我是赞成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我承认这是我们中国人从实际生活里感觉到保障权利的需要的起点。从这个幼稚的起点,也许可以渐渐训练我们养成一点爱护自己权利并且尊重别人权利的习惯,渐渐训练我们自己做成一个爱护自己所应有又敢抗争自己所谓是的民族。要做到这种目的,中国的民权保障运动必须要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法定权利。

  但我们观察今日参加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人的言论,不能不感觉他们似乎犯了一个大毛病,就是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离开了法律来谈民权的保障,就成了“公有公的道理,婆有婆的道理”,永远成了个缠夹二先生,永远没有出路。前日报载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正是一个好例子。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该的责任。

  我们以为这条路是错的。我们赞成民权应有保障,但是我们以为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们只可以主张,在现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应该受正当的法律保障。我们对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工作的原则:

  第一,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必须有充分证据,方可由合法机关出拘捕状拘捕。诬告的人,证实之后,必须反坐。

  第二,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拘捕之后,必须依照约法第八条,于二十四小时之内送交正式法庭。

  第三,我们可以要求,法庭受理时,凡有证据足以起诉者,应即予起诉,由法庭公开审判;凡无犯罪证据者,应即予开释。

  第四,我们可以要求,政治犯由法庭判决之后,应与他种犯人同受在可能范围之内最人道的待遇。

  这都是关于政治犯的法律立场。离开了这个立场,我们只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权保障运动。

  以上所说,不过是举政治犯一个问题做个例,表示我个人对于这个运动的见解。除了政治犯之外,民权保障同盟可以做的事情多着哩。如现行法律的研究,司法行政的调查,一切障碍民权的法令的废止或修改,一切监狱生活的调查与改良,义务的法律辩护的便利,言论出版学术思想以及集会结社的自由的提倡,……这都是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

  二二,二,七

  (原载1933年2月19日《独立评论》第38号)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62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6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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