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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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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汕头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9年4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开发建设,打造区域创新策源地,推动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现就高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高新区开发建设相关工作;

(二)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制定、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

(四)行使高新区经济管理涉及的行政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决定授权确定;

(五)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

三、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时间、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高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行政管理职权。

五、本决定所称高新区的范围包括东西两个片区。其中,东片区:东至天山北路,南至金凤路,西至华山北路,北至东厦北路的区域;西片区: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北临莲塘工业园区北边界、桑浦山自然风景区南边界及大学路,东从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沿已批原高新区范围向南至金凤西路、向东接入大港河再往南至牛田洋大堤,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的区域;以上区域总面积29.94平方公里。

高新区外延区范围: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北至金凤西路,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总面积19.62平方公里。

高新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并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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