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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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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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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江苏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3年9月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热爱人大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把维护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同各种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有关人大工作的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要根据常委会会议安排的议程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议,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各种视察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要在会议召开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参加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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