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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在苏州工业园规划区内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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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在苏州工业园规划区内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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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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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苏州市人民政府在苏州工业园

规划区内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的建设,促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推进全省经济国际化的进程,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苏州工业园规划区内征用、划拨、出让土地的审批权限的议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审批用地时应当根据十分珍惜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把关,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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