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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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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
2021年10月8日
发布机关: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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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不包括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章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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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举行。小学各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各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每学期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 1-2 次模拟考试。

第五条 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第六条 学校要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第三章 考试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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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命题一般由学校组织,命题能力不足的学校,上级教育部门可委托教研机构组织命题,供学校选择使用。

第八条 命题要严格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

第九条 命题机构要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性、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性、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第十条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命题研究评估和教师命题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第四章 考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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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由学校组织实施。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

第十二条 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第十三条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

第五章 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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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地各学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等因素,分类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可以综合采取趣味游戏、汉字听写、朗读诵读、口语交际、戏剧表演、生活应用等寓考于乐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其他年级语文、数学、外语实行书面纸笔考试;科学实行书面纸笔考试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道德与法治可采取知识竞赛、主题滨讲、讨论、辩论等活动方式进行考核;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学科由学校合理确定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实行书面纸笔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实行书面纸笔考试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学科由学校合理确定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章 考试成绩==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由学校组织阅卷。各地不得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阅卷,学校校间不得组织联合阅卷。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可划分为4至5个等级。

第十九条 教师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考试成绩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提供非本人的成绩数据。

第二十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班级和学生考试结果进行排名,不得在各类家长群传播考试结果。学校和教师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不得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成绩与升学挂钩。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校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原始分数用于分析学情教情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学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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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学校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要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可以采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达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学校要创新评价工具手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按照《河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鼓励开展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八章 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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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建立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日常监管制度。学校要科学制定考试方案,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科学合理组织考试、阅卷,规范考试成绩呈现,合理运用考试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校的依据,不得将考试结果与学校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教育评价观,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等方面关系。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对发现的违规考试行为,要追查问责。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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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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