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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24)冀07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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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705刑初11号

2024年3月11日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举,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2022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9月4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同年1月23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有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昊翔,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宣检刑诉(202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举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举及辩护人曹有明、王昊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举在“BOB体育”平台注册后,明知该平台系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该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发送该平台链接,发展吴某、张某杰等30名下线会员注册平台并投注赌博。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陈某举以投注者输钱数额的30%和35%从平台提取佣金139507.6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某举供述;证人吴某、张某伟、张某杰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陈某举代理信息、佣金明细、提现明细、交易流水,下级参赌人员注册信息及充值明细,案情及BOB网络赌博软件介绍,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宣化区某某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远程勘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39507.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陈某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二辩护人均提出:陈某举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举在“BOB体育”平台注册后,明知该平台系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该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发送该平台链接,发展吴某、张某杰等30名下线会员注册平台并投注赌博。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陈某举以投注者输钱数额的30%和35%从平台提取佣金人民币139507.6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举于2022年8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9507.6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陈某举供述;证人吴某、张某伟、张某杰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陈某举代理信息、佣金明细、提现明细、交易流水,下级参赌人员注册信息及充值明细,案情及BOB网络赌博软件介绍,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宣化区某某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远程勘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9507.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举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先期被羁押的15日应予以折抵。即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举违法所得人民币139507.6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宏斌
人民陪审员  武世平
人民陪审员  时晓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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