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要挟太甚请严行拒绝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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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要挟太甚请严行拒绝疏(附陈赫德猝猾不可委办要件片)(光绪十年)
作者:周德润 
1884年
本作品收录于《道咸同光四朝奏议

  经筵讲官、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臣周德润跪奏,为法人要挟太甚,请旨严行拒绝,以扬我武而杜狡谋,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法越之事。朝廷隐忍许和,亦欲计出万全,暂屈一时,求伸异日耳。故藩封可弃,犹谓非域中也;边界可分,犹谓非腹地也;商可通而兵可撤,犹谓守约而非背约也。于五款之外,作无厌之要求,仍欲迁就以保和局,何以为国乎?臣谨择紧要八条,为皇太后、为皇上敬陈之。

  一、赔费断不可偿。法索二百五十兆佛郎,合中银三千五百馀万两,唐宋岁币,贻羞史册,有如是之累累乎?此等狂吠,何足与争?然有权宜之说,谓不议赔而议恤,夫赔百而恤十,数且不赀,财者国家养命之源,财匮而国亦危,况我为法辱,诸国将迭起而辱我,何以堪乎?似宜直告之曰:索费即不议约,庶不为法所愚也。

  一、小挫断不可馁。法人孤军深入,兵家所忌,我逸彼劳,我主彼客,纵有小挫,无关全局。道光舟山之役,咸丰大沽之役,皆师溃而即讲和,坐失机宜,前车可鉴,务期矢志不移,不以小胜喜,不以小败忧,必尽翦群凶而后已,则有志竟成矣。

  一、下诏书以激忠愤。自文宗显皇帝巡幸木兰,百姓与外人为仇,二十馀年矣,虽屡以严法相绳,而杀外人焚教堂者,络绎不绝,其不共戴天之恨,藏之愈久,则发之愈毒,惜未奉君父一言以泄其愤耳。今将法人之罪,明谕寰中,则忠臣义士,不烦号召,必群起与法为难矣。

  一、悬重赏以励人心。闽、广之民,犷悍成风,械斗则争赴敌,顶凶则视死如归,况应募为兵者乎?计法人入寇,多不过三千人,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今下一令曰,焚一兵轮者赏万金,擒一酋虏者千金,斩一法兵者五百金,出赏赀三十万金,法人无遗种矣。夫法人入华,势不能闭关不出,无论军民皆以法兵为奇货,偶一举足,锋刃随之,有不闻风夜遁耶?

  一、封海口以杜阴谋。中法见未失和,兵处处可入,忽然开炮,何以御之?势不如封禁海口,沈舟絙筏,下桩迭石,预断入口之途,似觉稍有防范。矧封每口必停商务,各国恐以兵受累,必出为调停。此一举两得者也。

  一、诱登岸以便邀击。外洋相接,破敌为难,日久相持,负嵎久固。惟由船登岸之初,糗粮未运,军火未齐,炮台未筑,及其不定而攻,事半功倍,至林木丛杂,碉堡纵横,我兵出没无常,尤能因利乘便,法人窜扰平原,惟有处处荆棘耳。

  一、伏内港以烧敌船。船在海面其势分,难以计破,入港其势合,易于火攻,盖路狭既难于退避,水浅尤阻于前行,火箭喷筒,乘风下手,虽有智勇,亦无所施,所谓以奇为正者也。

  一、攻北圻以牵敌势。我撤兵守约,法索款背约,法之无礼,诸夷共知,然兵可撤亦可进,粤兵向北宁,则琼州之谋必解,滇兵攻山西,则台湾之患自消。此围魏救韩之策,攻其所必救耳。

  凡事当权其轻重,谨守五款之中,何必妄思改辙,苛求五款之外,岂能忍辱相从,事处万难决计。臣谨献一得之愚,伏乞圣鉴。

  再,李鸿章与法立约,于撤兵一款,约内曰调回边界,函内曰仍扎原处,显然两歧。至福禄诺临行所请三事,虽未许允,并不奏闻,竟致横生枝节,贻误自不待言,欲调停此事,终当责成李鸿章一手经理。昨据总税务司赫德电称,法欲江南总督为全权大臣,往沪详议,夫不请李鸿章而请曾国荃,是易人也。不至津而至沪,是易地也。易人易地,则必易约,舍旧图新,岂独索偿要挟,何所不至。且海防吃紧,重臣骤离省会,亦非计出万全,此中操纵之宜,圣心自有权衡,非臣下所敢窃拟。惟前次赫德来署,臣察其人甚狡猾,语多哃喝,断不可委办要件。谨就管见所及,附片具陈,伏乞圣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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