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七日评议会议决法科教务处仍与文理科合组,惟法科仍有学长,所有学长及教务处之权限规定如左:
(一)凡关于法科教务上各项事务悉归教务处处理。
(二)法科学长除法科教务外照旧处理法科会计庶务等事。
(原载于《北京大学日刊》第372号1919年5月8日《本校布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