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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奏党禁既开拟将监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请旨悉予释放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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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奏党禁既开拟将监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请旨悉予释放折
法部
宣统三年九月十六日
1911年11月6日
公布于宣统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内阁官报》第81号

法部奏党禁既开拟将监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请  旨悉予释放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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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为党禁既开,拟将臣部监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请  旨悉予释放,恭折仰祈  圣鉴事。
  宣统三年九月初九日,内阁奉  上谕:“资政院奏请速开党禁以示宽大而固人心一折,所有戊戌以来因政变获咎与先后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惧罪逃匿者,悉皆赦其既往,俾齿齐民”等因。钦此。跪聆之下,仰见 朝廷宽大为怀与民更始之至意,感悚莫名。
  伏查宣统二年三月二十日,军机大臣字寄奉  上谕:民政部会奏拿获要犯请旨严惩一折,汪兆铭、黄复生著交法部永远牢固监禁,罗世勋牢固监禁十年,馀依议。钦此。遵  旨寄信前来,并由民政部抄交原折到部,当经遵照分别办理在案。
  窃维比年以来,时事艰钜,愤时嫉俗之士倡言改革政治,原出于热诚爱国,其心本属无他,我  皇上廓然大公,豁除党禁,咸与维新,在逃诸人尚予赦其既往,则凡因犯此项嫌疑监禁在先者,自无不在  圣慈曲宥之中。
  臣部仰体 朝廷德意,谨就监禁人犯逐起调查。窃见汪兆铭等一案,情罪似出有因,旋即片行民政部咨取全案卷宗,详细核阅,所有原供罪状,实系因犯政治革命嫌疑致罹法网,在汪兆铭等以改良急进之心,致蹈逾越范围之咎,其迹虽近愤嫉,而当日 朝廷不忍加诛,亦实以其情尚可原,冀有祓濯自新之日,乃者幸际  圣明,俯从舆论一眚之玷不咎,厥初与海内相见以诚,凡既往获咎者,同邀  特赦,合无仰恳  天恩,俯准将此案监禁人犯汪兆铭及黄复生、罗世勋等悉予释放,如蒙  俞允,即由臣部遵奉施行。
  此外如有应行查办之犯,臣部自应随时查明遵  旨办理,并通饬各省,凡系类于此项人犯,无论在监在配,一体分别查办,以示宽大,而广  皇仁。
  所有因犯政治革命嫌疑监禁人犯请  旨悉予释放缘由,谨恭折具陈,伏乞  皇上圣鉴训示。谨 奏。
  宣统三年九月十六日,钦奉  谕旨:法部奏党禁既开拟将监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请旨悉予释放并钞录亲供呈览各折片,汪兆铭、黄复生、罗世勋均著开释,发往广东,交张鸣岐差委。钦此。

又奏查阅汪兆铭亲供并无狂悖之语应如何弃瑕录用请  旨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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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臣等查阅汪兆铭亲供所开各节,指陈政治之得失,发挥立宪精神,洋洋数千言,并无狂悖之语,抑且热忱苦志,时流露于公庭对簿之间,似此旧学新知,实属不可多得,其才可用,其志可悲,倘蒙  天恩释放,加之驱策,当更感激  圣慈濯磨自效。
  谨钞录汪兆铭亲供一分,恭呈  御览,应如何弃瑕录用之处,出自  圣裁。谨附片陈明请  旨。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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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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