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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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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公告〔2018〕109 号
2018年8月22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公告〔2018〕109 号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海关将推行“预约通关”互联网模式。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下列情形之一,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1.国家紧急救灾救援物资、危险货物;

2.鲜活、冷冻、易变质腐烂的需紧急通关的货物;

3.其他经海关认可确有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

海关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受理预约通关申请,企业需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为8小时。

二、操作方式

申请人统一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应用“货物通关”模块的“预约通关”功能,在线填写并提交预约通关申请。海关网上反馈受理结果。

特殊情形下,申请人在现场递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预约通关申请单》(详见附件),由海关按应急处置方式协调办理。

三、取消预约

海关同意预约通关申请后,企业因故取消预约的,需及时联系海关,并于事后5日内提交情况说明。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0月3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预约通关申请单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22日

预约通关申请单

境内收发货人名称 企业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预约申报口岸 (填写口岸名称及4位口岸代码) 预约进出口岸 (填写口岸名称及4位口岸代码)
商品名称及HS编码
运输方式 预约通关时间 年  月  日  时
预约通关事由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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