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公告〔2019〕49 号 2019年3月22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网站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操作手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种类
1.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2.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3.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4.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5.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6.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7.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8.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9.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0.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1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韩国)
12.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13.烟草真实性证书
14.转口证明书
15.加工装配证书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