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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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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7〕40号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本作品收录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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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灵魂,文物是见证和传承海南历史的珍贵文化资源。我省文物资源独特而丰富,水下文化遗产数量居全国首位,革命文物、华侨文物、民族文物和古建筑、古村落独具特色,已成为我省代表性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符号,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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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文物资源状况,编制并实施《海南省文物保护三年实施方案(2017-2019年)》,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使全省文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力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至35处左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增至300处左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增至600处左右。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30项以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启动率达50%以上。确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引导博物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总数达到50家以上,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初步形成。博物馆展陈水平普遍提升,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技术性保护有效开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对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日益彰显。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文博创意产业,文物拓展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文物管理机构逐步健全,人才队伍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文物执法力量不断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更加有力,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完善的文物安保措施。全面夯实文物工作基础,持续增强文物工作的内生动力,不断激发文物工作的创新活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工作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

三、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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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工程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保护性破坏。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坚持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开展险情排查,对存在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制定保护措施并落实保护责任。积极推动儋州古盐田、澄迈古村落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加大我省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力度。做好田野考古调查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陵水黎族自治县桥山遗址、三亚市英敦遗址、东方市荣村遗址、澄迈县福安窑址、儋州市碗窑村窑址及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文化遗产考古调查和发掘,实施昌化江流域史前考古调查项目,开展西南中沙群岛海域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发掘与保护工作,探索在相关海域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建设海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全力配合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南海基地建设。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在完成全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实施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计划,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和藏品信息化管理,加大对濒危珍贵文物抢救修复力度。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库房设施设备配置。加大文物征集和宣传工作力度,在全省上下营造文物捐赠的良好氛围,号召东南亚以及港澳台等地区琼籍华人华侨踊跃捐赠文物。

(三)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结合“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全省文物保护规划,将需保护文物的坐标纳入“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市县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省政府审核后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五)完善博物馆体系建设。发挥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省博物馆、省民族博物馆的带动作用,推进市县博物馆的建设与完善。扶持建设一批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文化特色的民办博物馆,提升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形成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主体多元、结构优化、层级合理的博物馆体系。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具有独立馆舍的博物馆,立足行业特点和地域特色,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民俗、艺术、科技等专题性博物馆和生态、社区、智慧等新型博物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扩大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免费开放范围。要创新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加大博物馆展览供给,进一步提高博物馆展陈水平。要推进馆藏资源和陈列展览的共享与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让文物“活”起来。

(六)推动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以推动全域旅游建设为契机,依托全省文物普查成果,实施文物+旅游行动工程。以文物保护工作为抓手,深入挖掘革命旧址、传统古村落、民俗老宅、黎族船型屋、南洋骑楼中的特色文物资源,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及古村落的保护,推进高林村、十八行村、保平村、罗驿村、白查村、初保村等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利用工程。在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当地文物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合理利用,不断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博物馆在旅游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

(七)加快文博创意产业发展。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前提下,探索建立开发文博创意产品投入和激励机制,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文博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和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服务范围,支持文博创意产品开发。以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省博物馆、省民族博物馆、海口市博物馆为文博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着力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博创意品牌。完善文博创意产品营销体系,提升文博创意产品开发水平,促进文博创意产品开发跨界融合。

(八)扩大对外文物交流。依托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继续办好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展现海南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扩大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省级博物馆每年引进5至10个特色明显、内涵丰富、影响力强的陈列展览。在东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举办海南文物精品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外事活动,策划实施对外文物交流项目。

(九)加强文物执法,确保文物安全。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健全法治保障体系。结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文物执法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文物违法案件督办约谈制度,对各地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要加强与公安、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海警等有关单位的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加大执法巡查力度,重点监管海洋文化遗产,严厉打击盗捞和走私水下文物违法行为。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重要岗位、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及专项检查,加强文物展览中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

四、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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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全省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把文物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对文物工作至少做1次调研、开1次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职责。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文物行政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项目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项目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加强与文物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城乡规划中。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教育部门要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各中小学在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要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开展文物保护专题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文博人才引进、考核奖励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旅游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落实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纳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民宗部门要督促宗教界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工商、海关、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公安、消防、气象部门要对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日常监管。

(三)责任追究。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导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或监管不到位致使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必须严肃追责。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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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能。各市县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

(二)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省级财政应根据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财力情况加大文物保护投入,重点支持文物维修、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文物征集等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

(三)人才保障。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强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文博紧缺人才的培养。组建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文博创意产业等紧缺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对特殊人才、紧缺型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引进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文博人才引进力度。

(四)宣传保障。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有针对性地宣传推广我省的文化遗产,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的认识,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荣誉感,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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