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
1种语言
English
编辑链接
作品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下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6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6630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70172574号公告
第 2 条、第 4 条至第 6 条、第 7 条第 1 项、第 8 条至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16 条所列属“海岸巡防机关”之权责事项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属机关”管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及所属机关(构)”管辖;第 8 条序文所列由“海岸巡防机关最高首长”认定事项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长”认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主任委员”认定;第 15 条第 3 项所列属“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7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097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19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92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1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