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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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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6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663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70172574号公告第 2 条、第 4 条至第 6 条、第 7 条第 1 项、第 8 条至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16 条所列属“海岸巡防机关”之权责事项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属机关”管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及所属机关(构)”管辖;第 8 条序文所列由“海岸巡防机关最高首长”认定事项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长”认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主任委员”认定;第 15 条第 3 项所列属“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7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097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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