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09年12月22日于台中市 |
(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 |
为便利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促进两岸产业合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提升两岸贸易产品品质(质量)及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标准、计量、检验、验证认证(认证认可)及消费品安全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编辑]双方同意共同采取措施,开展下列领域的交流合作:
(一)标准领域:积极探索和推动重点领域共通标准的制定;开展标准资讯(信息)交换,并推动两岸标准资讯(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标准培训资源共享。
(二)计量领域:促进两岸法定(法制)计量合作、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资讯(信息)交流;合作研究最高量值准确可靠的装置,并开展相关装置的比对;推动测量仪器溯源校正(校准)的技术合作。
(三)检验领域:沟通两岸检验标准和程序;建立两岸贸易中商品检验合作与磋商机制;开展商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合作。
(四)验证认证(认证认可)领域:沟通两岸验证认证(认证认可)标准和程序;共同推动两岸新领域验证认证(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动两岸验证认证(认证认可)结果的互信,就双方同意的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五)消费品安全领域:建立两岸消费品安全讯息(信息)通报联系机制;建立两岸贸易消费品安全协处机制;加强对不合格消费品处理的沟通与协调。
(六)加强上述合作领域内相关制度规范的资讯(信息)交换。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事项。
二、合作形式
[编辑]双方同意就前述合作领域采取如下措施:
(一)分别成立两岸标准、计量、检验、验证认证(认证认可)及消费品安全合作工作组,共同商定具体实施计画,明确活动范围等,并可根据需要形成相关领域的合作文件。
(二)以技术合作、专家会议、资讯(信息)交流、人员互访及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标准、计量、检验、验证认证(认证认可)及消费品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指定联络人负责各领域业务的日常联络及工作方案的实施。
三、相互协助
[编辑]双方同意对执行本协议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保密义务
[编辑]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信息),遵守约定的保密要求。
五、文书格式
[编辑]双方同意资讯(信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六、联系主体
[编辑](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七、协议履行及变更
[编辑]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八、争议解决
[编辑]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九、未尽事宜
[编辑]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签署生效
[编辑]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九十日。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 |
董事长 江丙坤 | 会长 陈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