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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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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08年11月4日
2008年11月4日,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台北圆山大饭店签署。

(本协议尚待送陈陆委会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决议)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

双方同意开通台湾海峡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建立两岸航(空)管部门的直接交接程序。

双方同意继续磋商开通台湾海峡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运人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三、直航航点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需求开放适宜客货直航的航点。

四、定期航班

双方同意尽可能在本协议实施半年内就定期客货运航班作出安排。

五、货运包机

双方同意开通两岸货运直航包机,运载两岸货物。

六、客运包机

双方同意在两岸周末包机的基础上,增加包机航点、班次,调整为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

七、商务(公务)包机

双方同意视情开办非营利性商务(公务)包机。

八、准用条款

双方同意客货运包机等相关事宜,准用“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的规定。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与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董事长 江丙坤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会 长 陈云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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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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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直达航路

双方同意由两岸航(空)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就建立北线台北与上海飞航(行)情报区直达航路、航(空)管交接程序进行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北线飞航路线为:

自B576 BERBA点(N27°04´41〞E123°00´00〞)经双方议定之航管交接点A点(N27°26´20〞E122°25´19〞)至东山双向使用。

二、货运包机

(一)承运人:双方同意各自指定二或三家航空公司经营货运包机业务。

(二)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开放桃园、高雄小港,大陆方面同意开放上海(浦东)、广州作为货运包机航点。

(三)班次:双方每月共飞六十个往返班次,每方三十个往返班次。其中,双方上海(浦东)、广州两个航点每月每航点各 飞十五个往返班次。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间的货运旺季,双方可各自增加十五个往返班次。

(四)商务安排:双方航空公司采商业合作方式经营,并向双方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客运包机

(一)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将已开放的桃园、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岗、台北松山、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八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在现有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五个周末包机航点的基础上,开放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武汉、福州、青岛、长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阳、天津、郑州等十六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

(二)班次:双方每周七天共飞不超过一百零八个往返班次,每方各飞不超过五十四个往返班次。其中台湾方面至上海(浦东)的班次不超过二十个往返班次。今后视市场需求适时增减班次。

(三)其他事宜: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实现后,此前的节日包机安排不再执行。春节期间可视情适量增加临时包机。

(四)邮件运输:双方同意利用客运包机运送双方邮件。

本作品来自2008年以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在北京市与台北市进行江陈会谈所作之协议,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不适用著作权,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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