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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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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09年12月22日于台中市
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

为保障海峡两岸农业生产安全与人民健康,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发展,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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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本著互信互惠原则,在科学务实的基础上,加强检疫检验合作与交流,协商解决农产品(含饲料)贸易中的检疫检验问题,防范动植物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业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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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建立业务会商、研讨、互访、考察及技术合作机制。必要时,可成立工作小组开展检疫检验专项领域技术合作研究。

三、讯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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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同意提供检疫检验规定、标准、程序等讯息查询,并给予必要协助。

(二)双方同意加强农药及动物用药残留等安全卫生标准交流,协调处理标准差异问题。

四、证明文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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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建立检疫检验证明文件核查及确认机制,防范伪造、假冒证书行为。

五、通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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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同意及时通报进出口农产品重大疫情及安全卫生事件讯息。

(二)双方同意定期通报进出口农产品中截获的有害生物、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不合格情况。

六、紧急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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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建立重大检疫检验突发事件协处机制,及时通报,快速核查,紧急磋商,并相互提供协助。

七、考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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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建立农产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协助进口方到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考察访问,对确认符合检疫检验要求的农产品,实施便捷的进口检疫检验措施。

八、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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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讯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九、联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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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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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遵守协议。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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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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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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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九十日。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长 陈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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