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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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组织法 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6月16日(现行条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7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11条
(原订105年7月4日施行,行政院105年6月30日公告废止施行日期)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51300010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51300821号令废止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51300010号令之施行日期;并自即日生效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4 月 28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3855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海洋委员会为办理海域及海岸巡防业务,特设海巡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洋权益维护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海事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运输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员之安全检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及其他犯罪调查。
  五、公海上对中华民国船舶或依国际协定得登检之外国船舶之登临、检查及犯罪调查。
  六、海域与海岸巡防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调查。
  八、海岸管制区之安全维护。
  九、海巡人员教育训练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由海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及其业务)

  本署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各地区分署:执行辖区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项。
  二、侦防分署:执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调查事项。

第六条 (得设勤务单位)

  本署因应勤务需要,得设勤务单位。

第七条 (得派员驻境外办事)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前项编制表列有官等、职等之人员,得就官阶相当之警察或军职人员及民国八十九年随业务移拨之关务人员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其身分适用之法令办理)

  本署与所属机关人员之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各该人员身分适用之相关法令办理。

第十条 (所需人员得以兵役人员充任)

  本署及所属机关为应任务需要,所需人员得以兵役人员充任之。
  前项兵役人员,另以编组表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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