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员会海洋保育署组织法
外观
海洋委员会海洋保育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6月16日(现行条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7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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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海洋委员会为办理海洋生态保育与海洋资源永续管理业务,特设海洋保育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 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育与复育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 三、海洋保护区域之整合规划、协调及执行。
- 四、海洋非渔业资源保育、管理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规划、协调及执行。
- 六、海岸与海域管理之规划、协调及配合。
-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广与资讯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或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设立分署)
- 本署依据区域生态环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设分署,执行海域与海岸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育、海洋生物资源利用之调查、规划、协调、巡护与管理事项。
第六条 (设立勤务单位)
- 本署因应勤务需要,得设勤务单位。
第七条 (得派员驻境外办事)
-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九条 (人员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其身分适用之法令办理)
- 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之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各该人员身分适用之相关法令办理。
第十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