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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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6月16日(现行条文)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7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770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4月28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9条
(原订105年7月4日施行,行政院105年6月30日公告废止施行日期)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51300010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51300821号令废止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院授发社字第1051300010号令之施行日期;并自即日生效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4 月 28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3855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行政院为统合海洋相关政策规划、协调及推动,并办理海域与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业务,特设海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洋总体政策与基本法令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二、海洋产业发展之统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三、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永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育与污染防治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四、海域与海岸安全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五、海洋文化与教育之统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六、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七、海洋人力资源发展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八、海洋国际公约内国法化与国际合作之统合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九、所属海洋研究及人力发展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海洋事务统合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及其业务)

  本会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海巡署:规划与执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项。
  二、海洋保育署:规划与执行海洋保育事项。

第六条 (派员驻境外办事)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前项编制表列有官等职等之人员,得在不逾编制员额二分之一范围内,就官阶相当之警察、军职人员及民国八十九年随业务移拨之关务人员派充之。

第八条 (他机关移拨之人员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其身分适用之法令办理)

  本会成立时,由其他机关移拨人员之任用、管理及权利义务,依各该人员身分适用之相关法令办理。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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