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敬礼条例
海军敬礼条例(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海军总长刘冠雄 中华民国2年(1913年)3月24日 1913年3月24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三月二十五日第三百十七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二十二号 |
海军礼节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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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军人对于上官应行敬礼。上官亦须答礼。同级者相遇。则互行敬礼。
第二条 凡敬礼以受礼者之制服为准。然对于所识之上官。无论服装如何。均须行敬礼。
第三条 不同级之军人二人以上同行。于应行答礼时。仅上级者行之。
第四条 凡军人闻奏国乐。无论何时何地。均须立正。乐止复旧。
第五条 对于外国大总统皇帝皇族之敬礼。除特别规定外。与对于本国大总统之敬礼同。但祗限于公式时行之。
对于外国大总统皇帝皇族施行敬礼时。应奏该国国乐。
第六条 凡外国皇族。以其文武官之资格相接见时。仅按其官阶。行相当之敬礼。
第七条 对于陆军军人军队应行之敬礼。与对于海军军人军队同。
对于外国海陆军军人军队及文官应行之敬礼。与对于本国海陆军军人军队及文官同。
第八条 工作及操练时。或在警务间。不行敬礼。
第九条 行敬礼时。以态度自然举动敏捷为适当。
第十条 凡敬礼为本条例所未规定者。所在海军资深官。得临时酌定之。
第二章 军人敬礼
[编辑]第十一条 军人敬礼。分室内室外二种。
(甲) 室内敬礼
[编辑]第十二条 室内敬礼。应先立定。向受礼者注目鞠躬。(手持军帽、则以右手执帽之前庇、垂直放下、帽之内部、靠近右侧、佩刀时则脱其上钩、左手握刀柄之上部、)
第十三条 军人入室时。应先于门外脱帽。但士兵携枪时。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军人入他人室时。应先叩门。俟得应许。然后入。
第十五条 军人入上官室内时。应于距席五六步之处。先行敬礼。然后进至席前。如上官为二人以上。则先向上级者行礼。次及其他。出室时同。
第十六条 军人在室内。受领勋章奖章及其他证书时。应于距席五六步之处。先行敬礼。然后进至席前。挟帽于左胁。以右手接受物品后。稍退行礼而去。
第十七条 军人在室内。受上官命令训示及陈述事件。或送呈物品于上官时。其敬礼与前条同。
第十八条 军人与上官同席宴会时。不得先上官就席或离席。
第十九条 上官或同级者入室时。在室者均应起立。出室时同。
第二十条 下级者入室时。上官得就席答礼。
第二十一条 官佐入士兵室时。室中最先见者。应呼立正。在室者均起立。
第二十二条 官佐入士兵室时。对于士兵之敬礼。应注目答礼。若戴帽时。则举手答礼。
(乙) 室外敬礼
[编辑]第二十三条 室外敬礼。分举手脱帽二种。
(一)举手 (立定、向受礼者注目、举上右手、五指靠拢、伸开食指、按帽之前庇、佩刀时、左手握刀柄之上部、)
若在行走中。无须立定。
(二)脱帽 右手执帽之前庇。垂直放下。帽之内部。靠近右侧。
第二十四条 军人对于军队之敬礼或答礼。祇向其队长行之。
第二十五条 军人在室外。受领勋章奖章及其他证书时。应于距席五六步之处。先行举手礼。然后进至席前。以右手接受物品后。稍退行礼而去。
第二十六条 军人在室外。受上官命令及陈述事件。或送呈物品于上官时。其敬礼与前条同。
第二十七条 军人乘车马遇上官时。可就车马上行敬礼。
第二十八条 军人与上官同行时。应在其左。或其后。若为导引时。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 军人遇军人之丧礼时。应向灵柩行敬礼。
第三十条 军人到舰上舷梯时。徐行从上官之后。离舰下舷梯时。疾行居上官之先。
第三十一条 在舰军人。至舷门或舱面后部时。应行举手礼。
第三十二条 士兵受司令官或舰长之检阅时。应听上官之号令。行脱帽礼。
第三十三条 士兵应司令官或舰长之呼点。当经过该长官前时。应行脱帽礼。
第三十四条 士兵有过犯。受上官之审讯时。应行脱帽礼。
第三十五条 士兵在舱面。经过官佐前时。或官佐自其前经过时。应行举手礼。
第三十六条 士兵在舱面。见官佐乘舢舨或小汽艇。经过本舰旁时。应行举手礼。
第三十七条 士兵携枪时之敬礼。进行中则注目。站立中则立正。
第三十八条 士兵两手持物或肩荷物件。不能行举手礼时。祇向受礼者注目。
第三十九条 兵卒行经卫兵前。应向卫兵行举手礼。携枪时则仅注目。
第三章 军舰敬礼
[编辑]第四十条 军舰升降海军旗时。应奏国乐。或吹喇叭。凡在舱面之军人。除携枪者。应行举枪礼外。均须向旗立定。行举手礼。
第四十一条 凡船舶灯塔炮台及他处对军舰下旗行礼时。军舰应如式答礼。
第四十二条 凡军舰与他国舰船相遇。彼未下旗行礼。我不得先下。惟彼此同时下旗。则可。
第四十三条 他国军舰。对于我国军舰。如有卫兵站队行举枪礼。或奏我国国乐以表敬意时。我国军舰。应施行相当之答礼。如彼此之间。我国军舰应先行礼者。则依式行之。
第四十四条 大总统莅军舰时。军舰人员均服礼服。其敬礼如左。
(一) 总司令或司令参谋长舰长及当值官。序列于舷门。其他官佐序列于后舷侧。
(二) 梯侍六名。立于梯侧。军士长或副军士长一人。吹号笛。
(三) 卫兵站队行举枪礼。并奏国乐。或吹喇叭。
(四) 士兵全体站 。听副长之号令。欢呼万岁三次。
第四十五条 副总统莅军舰时。军舰人员均服礼服。其敬礼如左。
(一) 总司令或司令参谋长舰长及当值官。序列于舷门。其他官佐。序列于后舷侧。
(二) 梯侍四名。立于梯侧。军士长或副军士长一人。吹号笛。
(三) 卫兵站队行举枪礼。幷奏致敬军乐。或吹致敬喇叭。
(四) 士兵序列于舱面前部。
第四十六条 海军总次长及将官因公莅舰时。军舰人员。均服公服。其敬礼与前条同。
第四十七条 总司令或司令出入旗舰时。参谋长舰长及当值官。送迎于舷门。卫兵站队。行举枪礼。并奏致敬军乐。或吹致敬喇叭。梯侍二名。立于梯侧。军士一名。吹号笛。
第四十八条 轮机将官及将官同等官莅舰时。舰长及当值官。出迎于舷门。梯侍二名。立于梯侧。
第四十九条 充参谋长之校官赴任莅舰。或解职离舰时。舰上人员。均服公服。其敬礼如左。
(一) 舰长参谋长及当值官。迎送于舷门。其他官佐。序列于后舷侧。
(二) 梯侍二名。立于梯侧。军士一名。吹号笛。
(三) 卫兵半队站队。行举枪礼。
(四) 士兵序列于舱面前部。
第五十条 舰长赴任莅舰或解职离舰时。舰上人员。均服公服。其敬礼如左。
(一) 舰长副长及当值官。立于舷门。其他官佐。序立于后舷侧。
(二) 梯侍二名。立于梯侧。军士一名。吹号笛。
(三) 卫兵半队站队。举枪行礼。
(四) 士兵序列于舱面前部。
第五十一条 参谋长出入本舰时。副长当值官。送迎于舷门。梯侍二名。立于梯侧。军士一名。吹号笛。
第五十二条 舰长出入本舰时。副长及当值官。送迎于舷门。梯侍二名。立于梯侧。军士一名。吹号笛。
第五十三条 军官代表舰长。乘舢舨或小汽艇。悬其长旒。任访问之职务者。于其来往本舰时。当值官送迎于舷门。梯侍二名。立于梯侧。军士一名。吹号笛。如系外国军官副长。亦应迎送于舷门。
第五十四条 校官及同等官出入本舰时。当值官送迎于舷门。梯侍一名。立于梯侧。
第五十五条 尉官及同等官出入本舰时。副值官送迎于舷门。梯侍一名。立于梯侧。
第五十六条他舰舰长乘舢舨或小汽艇。悬其长旒。来舰时。本舰舰长副长及当值官出迎于舷门。梯侍二名。立于梯侧。军士一名。吹号笛。卫兵半队站队。行举枪礼。艇队长公式来舰。及外国舰长来舰时。其敬礼同。
第五十七条他舰校尉官及同等官来舰时。当值官出迎于舷门。梯侍一名。立于梯侧。
第五十八条国务总理国务员特命全权大使全权大使全权公使代理公使公式来舰时。其敬礼准第四十六条所规定。
第五十九条驻外领事公式来舰时。其敬礼准第五十六条所规定。但祗限于该领事所驻之境内。
第六十条简任文官公式来舰时。舰长及当值官。出迎于舷门。梯侍二名。立于梯侧。军士一名。吹号笛。
第六十一条荐任文官公式来舰时。当值官送迎于舷门。梯侍一名。立于梯侧。
第六十二条军舰经过旗舰近旁时。卫兵站队。行举枪礼。并奏致敬军乐。或吹致敬喇叭。在舱面之人员。均须立正。若旗舰与旗舰相遇。则资浅者。应首先行礼。
第六十三条悬挂将旗之舢舨或小汽艇。经过军舰近旁时。军舰准前条行礼。如该舰为旗舰。且非资浅者。则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条军舰与军舰相遇时。卫兵站队。行举枪礼。吹立正喇叭。舱面人员。均须立正。
第六十五条对于悬海军总次长旗之舰艇。其敬礼准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所规定。
第六十六条凡海军所属船舶之敬礼。除特别规定外。以本章为准。
第四章舢舨及小汽艇敬礼
[编辑]第六十七条乘坐舢舨或小汽艇时之敬礼。依左表所定。
(图表略)
(一) 本表所列各种敬礼。除举手及注目。应于经过受礼者之近旁时举行外。其馀均于相距二十码之处举行。惟对于大总统。应于相距四十码之处举行。礼毕复旧。
(二) 舢舨张有天幕时。本表所列立桨之敬礼。得以平桨代之。艇上人员。无庸起立。
(三) 本表所列就位注目之敬礼。指挥官或管艇军士。应发向左或向右看之令。俟至适宜之处。再发向前看之令。
(四) 舢舨拖带他艇。或被他艇拖带。又或满载货物时。无容停止行驶。
(五) 遇荐任文官以上。依海军礼炮条例。有受礼炮之资格者。应比较其官阶。施行相当之敬礼。若无受礼炮之资格者。则本表所列各种敬礼。除行举手礼外。不得适用之。
(六) 凡轮机官及同等官所乘舢舨或小汽艇之敬礼。与军官同。
(七) 对于下级者之答礼。仅最上级者行之。
(八) 舢舨参列丧礼时。除遇大聪统外。不行敬礼。
(九) 凡遇装载灵柩之舢舨时。双桨舢舨应立桨。小汽艇及单舢舨。亦应行相当之敬礼。
第六十八条 军舰升降海军旗时。附近水上之舢舨或小汽艇。应立桨。或停轮。用帆时放松主帆脚索。
第六十九条 乘坐舢舨或小汽艇者受礼炮时。该舢舨或小汽艇。应停止行驶。但大总统所坐之舢舨或小汽艇。不在此限。
第五章 军队敬礼
[编辑]第七十条 军队敬礼。停止间则立正。进行间则由队长发向左或向右看之令。全队向受礼者注目。队长行举刀礼。
第七十一条 凡行举刀礼。应照操典所规定。
第七十二条 军队与军队相遇时。无论停止或进行。下级之队长。应先行敬礼。如系同级。则互行敬礼。
第七十三条 军官率领军队。对于军士率领军队之答礼。祗队长行之。
第七十四条 军队进行间。与军队相遇时。各就所向道路之右侧进行。约相距六步之处。即行敬礼。俟两相经过。撤礼复旧。
第七十五条 军队对于大总统之敬礼。无论停止间或进行间。应即列队道旁。上刺刀行举枪礼。并奏国乐。或吹喇叭。队长行举刀礼。军队如未携枪则立正。队长行举手进。
第七十六条 军队对于副总统之敬礼。无论停止间或进行间。应即列队道旁。上刺刀行举枪礼。并奏致敬军乐。或吹致敬喇叭。队长行举刀礼。未佩刀时。行举手礼。
第七十七条 军队对于海军总次长及将官之敬礼。停止间应上刺刀行举枪礼。并奏致敬军乐。或吹致敬喇叭。进行间则由队长发向左或向右看之令。全队向受礼者注目。队长行举刀礼。
第七十八条 除前条规定外。军队对于军官之敬礼。准第七十条所规定。对于同等官。则仅队长行礼。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六条之敬礼。约距三十步处。即当举行。俟经过约距十五步处。撤礼复旧。
第八十条 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八条之敬礼。停止间约距十步处即当举行。俟经过约距五步处。撤礼复旧。进行间约距六步处。即当举行。俟经过后。撤礼复旧。
第八十一条 军队遇准尉官以上之丧礼。应对其灵柩行礼。如死者之等级。较低于该队队长时。则仅队长行礼。
第八十二条 军队参列祝典或祭典时。应列横队或纵队于祝典或祭典之前。上刺刀行举枪礼。
第八十三条 军乐队之敬礼。准第七十条所规定。该队队长系以指挥杖行礼。其式与举刀同。但军乐队当奏乐中。则仅队长行礼。
第六章 卫兵敬礼
[编辑]第八十四条 卫兵对于官佐应行举枪礼。对于军士之敬礼。及兵卒之答礼。持枪立正。
第八十五条 官佐行经卫兵之前。约距六步处。该卫兵即当行敬礼。俟经过约距六步处。撤礼复旧。
第八十六条 军队经过卫兵之前。卫兵持枪立正。如队长级在准尉官以上。则向队长行举枪礼。
第八十七条 准尉官以上之丧礼。经过卫兵前。卫兵应向灵柩行举枪礼。
第八十八条 士兵丧礼。经过卫兵前。卫兵应向灵柩持枪立正。
第八十九条 卫兵对于简任文官以上。应行举枪礼。对于荐任文官。持枪立正。
第七章 国庆日纪念日敬礼
[编辑]第九十条 国庆日纪念日午前九点钟。舰上人员。依左列各项。举行敬礼。
(一) 总司令或司令参谋长舰长副长。序列望台。其他官佐。序列舱面后部。齐向海军旗立正。行举手礼。
(二) 卫兵站队行举枪礼。并奏国乐。或吹喇叭。
(三) 士兵序列舱面立正。听副长之令。欢呼万岁三次。
第九十一条 练营学校。及海军所属各官署局所。准前条所规定。择适宜之处。举行敬礼。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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