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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师及消防设备士证书费收费标准 (民国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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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师及消防设备士证书费收费标准
民国99年1月18日
制定机关:内政部
2010年1月18日

  1. 中华民国99年1月18日内政部台内消字第098082520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核发或补(换)发证书,应缴纳证书费,每张新台币五百元。
第3条
因中央主管机关变更证书格式而换发者,得免收取证书费。
第4条
暂行从事消防安全设备设计、监造或装置、检修人员申请核发、补(换)发消防安全设备设计监造或消防安全设备装置检修暂行执业证书者,准用本标准之规定。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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