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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三山志/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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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卷十四 

衙前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优者曰衙职。建隆以来,并召投名,惟乡户、押录,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押录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内,各管重难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更重难日久,有劳,至都知兵马使试验其才,遣趁缺与补摄。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内衙前都押衙以下,军将、通引官、客司、厅子共一百二十人。后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为额。内乡户,随事立额。其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天圣八年,吴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诏遣职方员外郎方峤等诣州相度,裁损衙前旧额,定一百五十六人。详定所审奏:“按令敕,以户口立额:福州大藩、场、务等处,所差人数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为额,减放三十四人。”时府亦缺额,更不填补,余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减出。有旨:“现缺六人,更不填补,只减放二十人。”于是乡户,衙前以五十六人为额;押录,衙前五十五人;长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减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为衙前额。熙宁三年,乡户,衙前增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干姜十万斤,增十人。熙宁二年,运海口盐,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钱。七年,州定:长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愿投名,不请雇钱。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纲运、搬请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馆驿四人。八年,减罢方山、太平、小若三驿专知三人,存留渔溪一驿,每岁增支佣钱。九年,裁减长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丰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长名九十二人,总一百二十五人,均轮优、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满押录。诸县得替押录,旧管干处,今现役人兼管,仍轮差贴司。其使星馆,以闽、侯押录轮兼。元祐初,罢募法,改招税户投充。是时,改雇募为招募。乡户,衙前别立法优假之。如公使库等。上京纲运之类,并别差使臣、将校。其高强户,许出助役钱,免约重难分数。绍圣初,复熙宁法。建炎元年,额减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减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为额: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权募,或充诸厢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职员。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员缺,并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开宝六年,诸州主户三万以上者,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书□可太上嫌名院”;库本作“书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赵构的嫌名。今依崇抄作“书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书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库本作“天圣八年”,据崇抄补。)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许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频并。”寻下转运司定夺:“自后如有缺额及老病不任、无子侄可替者,(崇抄无“者”字。)建隆敕:“职级年满出职,许令男、侄替”。与募百姓;如委无投充,许于中户以下选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县乡户差替后行,不谙书算,若令长充胥吏,实为难堪。”以告转运司。乃委官体访,下福州均定:“抽差复替以二年,如县缺人,仍自来体例。”其后,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许投名,取三人以上节级保明,充。”系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总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额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产投充;三十八人,外县轮差。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户九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条,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狱讼、帐目遣发甚繁,实难按条立额。加以所差外县人吏,不谙行移,宜拨放归县。可存留长名一百五十五人为额”。详定所审覆:“恐供应不足,增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县差,今并减放,拨使院后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库本作“代者”,据崇抄补。)熙宁七年,吏额仍旧二百人,许投名。元丰二年,州院三十人减二十人,内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额,实减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额仍旧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许不限产税投充。绍圣,复“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为额。造帐司在外。建炎元年,减三之一,择无心力及罪过多者罢。州减六十人。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指前一年建州军乱,所未被战争破坏之县。“赦”字疑为“敕”字之误。)减三之一。遂再减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寻以差使不足请于朝,乞将已减人数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总一百人为额:职级二十人,旧法,孔目官年满,补摄参军。后来厘正官称,改补摄助教,愿充僧、道者听。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

贴司五十人。

建隆初,诸州惟有私名书手,在京及监司即置贴司。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应人吏有缺,选无过犯者充。元丰中,始有攒司,试书算。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权行。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案不过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请以吏额之半置贴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贴司五十人,至今为额。

造帐司人吏四名。

建隆以来,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诸县曹司充补。治平元年,以县差人率不谙攒造,拨放归县。熙宁四年,诸州募能造帐人充,合得职名,令专主造帐,非造帐月分,从其便,并优与请给,以免役钱支,仍各立定限酬赏。元丰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据崇抄、库本补作“本州募四人”。)并给雇钱。元祐三年,罢给,听于吏人内抽差。候满三年无过,转一资,与优轻酬奖一次。

祗候典四人。

初,诸县各遣人吏赴州承领文帖,付解子达于县。熙宁十年,以县务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闽、侯官、怀安共一名,古田、闽清、永福共一名,连江、长乐、福清共一名,长溪、宁德、罗源共一名。绍圣,减二人,后复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从官六十六人。

初,诸州有承符、散从、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从官二百人。咸平“编敕”:“州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总一百人;两使、判官,人力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总不满二万户:(底本作“×不满三万户”,第一字难辨,库本作“照”,崇抄作“总”,其下库本、崇抄皆为“不满二万户”,姑依崇抄改。)录事、参军,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户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职曹官,人力减半。八年,散从、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杂职。治平元年,方峤相度,复并杂职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厅。(底本作“司□厅”,崇抄则无此三字注文,据库本补。)总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并为散从官,总一百五人。四年,裁减都监务、(库本、崇抄皆作“都盐务”。)银器、赋羽库等处承符、散从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内杂职八人。绍圣,杂职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减曹官当直、散从官。建炎元年,又减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库本作“存散从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条开首云“散从官六十六人”,当即建炎总数,文中述人数变动,自绍圣之“九十九人”至建炎“减三之一”,当是“六十六人”,亦与前述总数相符,因据改。)至今人数依建炎,给钱依元丰。

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从官例,以乡里差其节级自转充,三年替归农。(底本作“赞归农”,库本同,据崇抄改。)熙宁二年,更“募法”,以无投充,遂于第四等户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据崇抄补。)送接司理,许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丰至绍圣,皆以一百二十人为额,并募投名,不给产钱。政和三年,狱子给重禄。两院狱子各六人,节级一人,半年替。当直司狱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罢重禄。淳熙四年,两院各减二十人,令守缺。今两院总八十人。

杂职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来,三周年替,若年满未愿归农者听。咸平中,并散从官、步奏官一百人为额。嘉祐八年,散从官外,杂职八人。寻拨放,复总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承符人外,杂职六人。九年,复八人。绍兴二十年,增补二人充补散从一十人。(底本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库本补改。)淳熙四年,额外补一人。现管十一人。

斗子三十一人。库子、秤子、掐子附。

国初,斗、掐等并选下户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县,库、秤、拣、掐、仓、斗子等,原无名额、人数,但不系创新添置,并权存留。以后不得添置。熙宁,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给钱。元祐,仍熙宁旧。绍圣四年,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节级一人。

拣子七人。

景祐中,军资库所隶拣子二十人。后因婺州奏:“拣、掐人要须转密诸路委运使裁减。”本州有留十人。(各本皆作“有留”,疑为“存留”之误。)熙宁,增为十五人,投充,不给钱。绍圣四年,召保产如斗子法。绍兴以来,经总制钱隶通判厅,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诸色钱分为六库,有司请补拣子六人。淳熙五年,增节级一名,都辖之,三年为界。今总七人。

栏头三十人。

至道二年,诸路栏头,委转运使、副拣选充填。咸平三年,始招客户。祥符六年,陈尧咨奏请于第五等税户差。熙宁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丰以来,不给雇值。绍圣四年,充补如拣子法。绍兴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库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据改。)转运判官陈寺丞弥作巡按,减十人。今二十七人,节级三人,三年为界。

诸县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国初,押司、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崇抄作“抽差等满押录”。)建隆以来,诸县曹司,主户二万户以上三十人,一万户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户以上二十人,五千户以上十七人,三千户以上十五人,一千户以上十一人,不满一千户十人。抽等第户。(底本作“□等第户”,缺一字,据库本、崇抄补。)康定二年,施昌言奏:“县吏差税户,多不看文书。乞依州军例,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既而诸县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轮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减吏额,拨放五十人归县。熙宁十年,募祗候典替县曹司。自是,县吏不复贴差。是时,诸县人吏总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减七十九人。建炎,又减八十人。绍兴二十七年,增上县三十人,下县二十人。今总一百三十六人。

(诸县)贴司三百十五人。

初,诸县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贴司、钞状司。景德二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人吏有缺,与乡书手以次补充。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二十七年,增上县人吏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同人吏。今具于左(下)方:

弓手八百人。 国初,以中等户拣差,专捉盗贼,不许别有差使。除广南外,(底本作“除两南外”,据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万户以上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一千户十人。”见咸平“编敕”。祥符七年敕:“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见庆历“编敕”。咸平四年,本州请依广南例,三年替。天圣中,除广南、川、陜三年替,余不得替。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请:“七周年替,愿留者听。”庆历中,除广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皇祐三年,转运司奏:“本路与广南事体不同,乞仍旧七年替。”熙宁初,许税户投名,各破雇钱,仍选人材少壮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户差,仍以产钱分上、中、下三等:上户七年替;中、下递减二年。若不足,则于次等户差,亦三年替。绍圣,复熙、丰法。政和中,增大县十五人、中县十人、小县五人为狱子,给重禄。元丰间,县二千户以下,差一人充狱子,半年替。诸县各五名,节级五名。宣和,罢重禄。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县三百人,中县二百五十人,下县二百人。寻有旨罢招。绍兴初,十二县总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手力 五百十六人。 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户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户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隶县人数,并如敕令置,以溢额裁减之。熙宁中,差乡户抵替。元祐,并杂职为额。绍圣,复熙、丰法。杂职在外。崇宁二年,增诸县丞,增白直手力总七十七人。依二年,江东路立定:“承务郎以上十二人。职官,今录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总五百十六人。

熙 宁

元 丰

元 祐

绍 圣

建炎

一百九十五人
贴司在外

二百十六人
贴司在外

一百十六人
贴司在外

减八
十人

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贴司三百十五人

闽县 二十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六人

人吏十四人
贴司三十人

连江 十七人

元丰四年
减二人

十五人

十五人

五人

人吏十人
贴司三十人

侯官 二十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六人

人吏十四人
贴司三十人

长溪 十五人

二十五人

二十五人

八人

人吏十七人
贴司三十人

长乐 十五人
十年增二人

十七人

十七人

五人

人吏十二人
贴司二十人

福清 二十人
十年增四人

二十四人

二十四人

十人

人吏十四人
贴司三十人

古田 十七人
八年增三人

八年增
三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十人

人吏十人
贴司三十人

永福 十五人

十五人

十五人

五人

人吏十人
贴司二十人

闽清 十二人
十年增三人

十三人
元祐
初减二人

十三人

三人

人吏十人
贴司二十人

宁德 十二人
八年增二人

十四人

十四人

六人

人吏八人
贴司二十五人

罗源 十二人

元丰四年
增一人

十三人

十三人

六人

人吏七人
贴司二十人

怀安 十二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十人

人吏十人
贴司三十人

熙宁

元 丰

元 祐

绍 圣

政 和

宣 和

五百五十人

增五十一人
减六人

六百十七人

六百
二十二人

增一百
四十一人

增三十七人

闽县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连江 五十人

割过里
减六人

四十四人

四十四人

十人

侯官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长溪 四十人

增十人
割连江里
增三人

五十三人
六年置尉
增十七人
总七十人

七十人

十五人

增二十二人

长乐 四十人

四十人

四十人

十人

福清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古田 五十人

置尉
增三十人

八十八人

八十人

十五人

增十五人

永福 四十人

四十人

四十人

十人

闽清 三十人

三十人

三十人

七人

宁德 三十人

增五人

三十五人

三十五人
三年,新发
银坑增十人

七人

罗源 三十人

割过连江
里,增三人

三十人

三十三人

七人

怀安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熙 宁

元 丰

元 祐

绍 圣

崇 宁

四百三十七人(崇抄作“四百四十二人”。)

四百八十八人
减二十二人

四百
三十九人

增七十七人

五百
一十六人

闽县 四十八人

五十一人

四十八人

六十人

连江 三十八人

退里减四人

三十六人

三十四人

七人

四十一人

侯官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十二人

五十五人

长溪 五十六人

割里增二人
丞专给纳
减十一人

五十六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一人

长乐 二十一人

三年置簿增五人

三十人

二十八人

二十八人

福清 六十六人

元年增三人
丞专给纳
减十一人

五十八人

五十五人

五十五人

古田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七人

四十人

永福 二十人
十年,增三人

三年置簿增八人

三十三人

三十一人

九人

四十人

闽清 二十人

三十二人

二十八人(底本作“二十八人”,库本、崇抄作“二十人”。)

七人

二十七人

宁德 二十人

置簿增八人

三十人
罢簿减八人寻复

二十八人

七人

三十五人

罗源 二十人

割过连江
里增二人

二十四人

二十二人

七人

二十九人

怀安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九人

五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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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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