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有效期:2010-02-17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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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传播,且呈扩散趋势。
(3)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4)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6)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7)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8)一起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出现5人以上死亡的。
(9)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并呈扩散趋势,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10)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编辑](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市(地)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1个月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出现危重病例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或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我国发现已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7)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
(9)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我国出现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11)一次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2)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编辑](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4例以下。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19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29例以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5)出现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6)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前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理。
(8)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0)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1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2)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13)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编辑](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例以上、9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9例以下;或出现境内感染的死亡病例。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4)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5)一次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6)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7)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10人以上、49人以下。
(8)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于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疫情,可参照传播途径、发病水平类似的乙、丙类传染病分级标准进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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