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日间议定书 (日用万宝全书)
外观
← | 二十一条 | 满日间议定书 又名:日满议定书 满日间议定书 (御署名原本) 1932年 满洲国、日本国 |
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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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满日间议定书
因日本国确认满洲国根据其住民之意思。自由成立。而成立一独立国家之事实。
因满洲国宣言中华民国。所有国际之约款。其应得适用于满洲国者为限。即应尊重之。满洲国政府及日本国政府。为永远巩固满日两国间善邻之关系。互相尊重其领土权。且确保东亚之和平起见为协定如左。
一、满洲国将来满日两国间未另定约款之前。在满洲国领域内。日本国或日本国臣民依据既存之日中两方间之条约。协定其他约款。及公私契约所有之一切权利利益。即应确认尊重之。
二、满洲国及日本国确认对于缔约国一方之领土。及治安之一切胁威。同时亦为对于缔约国地方之安宁。及存立之胁威相约两国协同当防卫国家之任。为此所要之日本国军驻扎于满洲国内。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议定书缮成汉文日本文各二份。汉文原文与日本原文之间。如遇解释不同之处。应以日本文为准。
为此记名两员。各奉本国政府之正当委任。将本议定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满洲国国务总理 郑孝胥印
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武藤信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