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灾区受灾劳工保险与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应及伤病给付办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灾区受灾劳工保险与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应及伤病给付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灾区受灾劳工保险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应及伤病给付办法 (民国111年)

  1. 中华民国105年8月8日劳动部劳动保2字第105014043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