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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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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 (前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9 年 5 月 12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89 年 5 月 24 日公布
1.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231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4至8, 10, 16条
增订第4之1, 12之1条
删除第14条
中华民国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697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5~8、10、16 条条文;增订第 4-1、12-1 条条文;删除第 14 条条文;并自公布后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前[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2, 4, 5, 7至10, 12, 12之1, 16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927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2、4、5、7~10、12、12-1、1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称: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新名称: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
中华民国 98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台内字第0980008084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4, 9条
增订第13之1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2 月 7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733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9 条条文;并增订第 1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8 日
增订第15之1条
修正第8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2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907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8 条条文;并增订第 15-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3 条第 1 项所列属“内政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13之1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37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039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2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35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2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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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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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8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7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