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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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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6/98/M号法律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5 日
制定36条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7 日公布
1.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04500 号令制定公布;并定于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21 日
修正第12, 25, 27, 29条
增订第12之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8630号令
修正公布第 12、25、27、29 条条文;并增订第 1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10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0910048333号令
发布定于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 3至5, 7, 9, 29, 30条
增订第4之1条
中华民国 98 年 5 月 27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320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3~5、7、9、29、30 条条文;增订第 4-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8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0980047621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30条
删除第33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664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0 条条文;删除第 33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0 年 12 月 10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00066506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2 年 4 月 30 日
增订第29之1, 30之1, 34之1至34之6条
修正第9, 11, 29, 30, 32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0920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9、11、29、30、32 条条文;增订第 29-1、30-1、34-1~34-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20032838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514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50184633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1 月 7 日
修正前[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3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0726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3 条;除第二章(第 13~34 条)、第三章(第 35~43 条、第五章(第 50~74 条)及第六章(第 75~98 条)条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馀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新名称: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121025348号令
发布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条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六章条文,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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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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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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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87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6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6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