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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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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3条
自公布日施行至中华民国110年12月31日止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37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至中华民国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 105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 月 18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05941号令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前[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30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经字第1100011775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7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第 5~10 条施行期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原名称: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新名称: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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