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旧法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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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旧法诏
作者:耶律洪基 辽朝
本作品收录于《全辽文/卷02
〔太祖神册五年康默记为皇都夷离毕。六年诏定法律,初有律文。圣宗分治以二院。规模始备。道宗(咸雍)六年,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更定条制。然条约既繁,犯法者众,故又复用旧法,即分治之法也。〕

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馀悉除之。〔《辽史》六二《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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