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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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令第1号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年4月7日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官方来源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质量,繁荣和发展电视事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视剧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第三条 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应当坚持“以我为主”,表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进步以及美好、向上的内容。引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电视剧(以下简称“引进剧”)应当具有积极的主题思想、较高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借鉴价值。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相应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机构职责[编辑]

  第五条 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和单位、军队所属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拍摄的电视剧,以及和地方单位联合拍摄的使用中央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二)审查引进剧、合拍剧;

  (三)对送审的各类电视剧提出书面修改、删剪意见;

  (四)作出审查结论;

  (五)定期发布电视剧审查情况。

  第六条 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送审单位不服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提起的复审申请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

  第七条 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或与辖区外单位联合拍摄而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对送审的电视剧提出修改、删剪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二)初审本辖区内单位引进的引进剧和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与外方合拍的合拍剧,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局社会管理司,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送审单位的申请,初核送审各类电视剧的文字材料及节目样带;

  (二)制定审查日程计划:

  (三)根据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论,起草有关报告、通知和批复。

  第九条 经总局审查通过或复审通过的电视剧,统一由总局审查委员会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经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审查标准[编辑]

  第十条 禁止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封建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电视剧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

  1、直接表现性行为、裸露男女性器官和女性乳房的画面。

  2、造成强烈感官刺激的接吻、爱抚以及与性相关的不良画面;

  3、具体表现淫乱、强奸、通奸、卖淫、嫖娼等内容;

  4、粗俗、下流、趣味低下的台词;

  5、低级庸俗的剧中音乐及音响效果。

  (二)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

  1、在客观上有美化、赞赏、同情犯罪倾向和效果的;

  2、具体描写犯罪方法或细节,易诱发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3、刺激性较强的血腥、暴力、恐怖、怪诞的画面和音响。

  4、明显产生不良视觉效果的吸毒、赌博等画面。

  (三)渲染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及其它迷信活动的场面和情节。

  (四)鼓吹宗教至上的情节或过度渲染宗教气氛的画面。

  (五)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

  (六)可能引发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

  (七)破坏自然生态、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

  (八)应当删剪、修改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查程序[编辑]

  第十二条 送审国产电视剧时,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制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详细的初审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及投拍备案书面材料;

  4、编剧或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

  5、与合作单位的协议;

  6、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第十三条 送审合拍剧时,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4、总局同意合拍立项的批复;

  5、与合作制作单位的协议书;

  6、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第十四条 送审引进剧时,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

  4、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

  5、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第十五条 递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送审电视剧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工作,并提出洋细,明确的初审意见。对剧中需删剪、修改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一般应在30天内提出修改、删剪意见或审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审单位。审查通过的,由电视剧审查机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将修改部分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十七条 送审单位不服审查结论的,可以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八条 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的复审申请及全部样带后,一般应在20天内作出复审结论。 复审通过的,由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责成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在实际播放时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剧名、剧中主要人物、主要剧情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在特殊情况下,总局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删剪、停止发行、停止播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按照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送审,经审查通过的,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五章 罚则[编辑]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审查机构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总局将对审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审查机构主管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编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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