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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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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8日
1913年1月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九日第二百四十三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三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1月9日)

  第一条 顺天府依现行法规之例。设府尹一人。为该府行政长官。由内务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简任。

  第二条 顺天府依现行法规之例。设府尹公署。除设秘书一人外。画一现行分科之名称如左。

  一内务科

  二财政科

  三教育科

  四实业科

  第三条 顺天府府尹公署之各科。画一现行设官之名称如左。

  一科长

  二科员

  前项规定外。该府公署。得参照现行官制之例。酌设技正技士。办理技术事务。

  第四条 顺天府府尹公署之秘书科长技正。依现行之例。由府尹呈由内务总长经由国务总理荐请任命。其科员技士。由府尹委任之。但须呈报于内务总长及主管总长。

  第五条 顺天府府尹公署之科员等官员额。由府尹拟具现行相当人数。呈由国务总理核定之。

  该府公署。为缮写文件。办理庶务。得参照现行官制之例。酌用雇员。

  第六条 顺天府所属各州县。准用画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之规定。

  第七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附则

  第八条 本令施行后。凡从前该府所设之官名。有与本令画一办法抵触者。应即裁撤或改正之。

  其有特别事件。须设直辖局所办理者。应于未设以前。声叙理由。呈报国务总理及内务总长核准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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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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