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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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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2 年 4 月 29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8863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第 8 条第 1 项所列由“行政院卫生署署长”担任召集人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部长”担任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5872号公告第 8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列属“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2, 8, 13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56061号令修正公布第 2、8、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10182320号公告第 8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列属“科技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第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931号令修正公布第 8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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