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书馆则例
外观
《皇家书馆则例》 1857年 香港殖民地政府 |
《皇家书馆则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Government Schools)于1857年颁布,由皇家书馆监督学院罗传列牧师(Rev. W. Lobscheid)制订,香港总督宝宁爵士(Sir John Bowring)批准。 |
皇家书馆之设立,乃为教导中国儿童,使能学以致用,且有良好前程。要达到此目的,教师教导学童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
(一)本港华人子弟,均有进入皇家书馆,接受中、英文教育之权利。教师及任何人等,均不得向学童索取任何费用。
(二)教师鸣锣上课,学童必须依时齐集。教师对迟到或旷课之学童,应循循善诱;并使其家长明了准时出席之重要,约束子弟,以收管教之效。
(三)学童应注重整洁;对书本要爱护,不可任意涂污或撕毁。如有故违,教师应负责纠正之。
(四)教师应按照学童程度编班,同一班级之学童,进度须一致。能力较差之学童,宜编入程度较低之班级。每班所采用之书本及范围,得于监督学院到校视察时指定之。
(五)教师应著重于字义之教授,务使学童能明了其所阅读课文之内容。
(六)每班应有一上课时间表,列明所授科目及时间,由监督学院编定后,悬挂于教室内适当位置,教师须确切遵行。
(七)遇有任何欧籍人士,特别是政府官员,莅临参观,进入教室,教师须令学童肃静,起立致敬。参观者如欲考验学童学业,教师应立即命令彼等将全部功课放于书桌上,以便进行。
(八)教师须备有完整之学童名单、出席登记表及教学纪录,以便监督学院随时到来查阅。
(九)每学期举行学期考试,勤勉向学之学童,将给予奖赏。
(十)由皇家租用之学舍,除教师及其家属外,不准借与卜巫星相者或闲杂人等使用。违者,将呈请港督,予以革职,或丧失该月份之房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