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监国摄政王谕为究川民激变办理不善革职邮传大臣盛宣怀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谕旨
大清监国摄政王 载沣
宣统三年九月初五日
1911年10月26日
公布于内阁官报九月初六日第六十五号

  监国摄政王钤章

  九月初五日内阁奉

上谕。资政院奏部臣违法侵权激生变乱据实纠参一折。据称祸乱主源。皆邮传大臣盛宣怀。欺朦朝廷。违法敛怨。有以致之。该大臣手握交通机关。不惜专愎擅权。隔绝上下之情。于应交院协议交阁议决之案。一切不顾。于阁制发表之后二日。首先破坏。单衔入奏。罔上欺民。涂附政策。酿成祸阶。此次川乱之起。大半原因。即以该部奏定仅给实用工料之款。以国家保利股票。不能与鄂路商股一律照本发还。又将施典章所亏倒数百万。弃置不顾。怨苦郁结。上下争持。川乱即作。人心浮动。革党叛军。乘机窃发。该大臣实为误国首恶。等语。铁路国有。本系朝廷体恤商民政策。乃盛宣怀不能仰承圣意。办理诸多不善。盛宣怀受国厚恩。竟敢违法行私。贻误大局。实属辜恩溺职。邮传大臣盛宣怀。著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内阁总协理大臣大学士那桐徐世昌。于盛宣怀朦混具奏时。率行署名。亦有不合。著交该衙门议处。嗣后该大臣等。于一切用人行政事宜。务当不避嫌怨。竭诚赞助。以维大局而济时艰。钦此。

  奕劻那桐徐世昌署名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