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国摄政王谕饬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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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旨
大清监国摄政王 载沣
宣统三年九月初九日
1911年10月30日
公布于内阁官报九月初十日第六十九号

  监国摄政王钤章

  九月初九日内阁奉

上谕。资政院奏请颁布明诏。将宪法交院协赞一折。我朝

列圣相承。深仁厚泽。垂三百年。我

孝钦显皇后

德宗景皇帝。俯念时艰。深维治本。迭降

明诏。确定为君主立宪政体。并颁布筹备立宪事宜清单。按年进行。朕以冲龄入承大统。亦维兢兢业业。用迪

前光。上年十月。该院奏请速开国会。当经明降谕旨。定于宣统五年召集议院。并特派溥伦等迅速纂拟宪法。候朕钦定。兹据该院奏称。宪法为君民共守之信条。宜于规定之始。诏进臣民商榷。又称协赞在纂拟之后。钦定之前。于

先朝圣训钦定之义。毫无所妨。各等语。著溥伦等敬遵

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候朕钦定颁布。用示朝廷开诚布公与民更始之至意。钦此。

  奕劻那桐徐世昌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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