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102教正0010号纠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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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102教正0010号纠正案文
2013年5月16日
纠正案文
壹、被纠正机关:
台北市立桃源国民中学、台北市政府、教育部。
贰、案   由:
台北市立桃源国民中学外聘教练胡嘉文,涉嫌多次对17名国中、国小男学生为加重强制猥亵、加重强制性交等行为,经法院判处罪刑在案。本案凸显以宗教名义及外聘教练之机会性侵害男童,该校对于受害3名男童,未依法于24小时内通报;未依法设置校园安全。台北市政府对于该校未依法通报,怠未依法科处罚锾及惩处,核有违失。教育部长期未正视国小、国中之非正式教师兼任行政职务之人数及比率,按倍数急增之严重性,核有疏失。
参、事实与理由:
台北市立桃源国民中学(下称桃源国中)外聘垒球教练胡嘉文,涉嫌自98年9月起至101年5月止,多次对17名国中、国小男学生为加重强制猥亵、加重强制性交等行为,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处18年有期徒刑在案。该校于101年6月4日知悉3名学生遭受性侵害,却未依法于24小时内填表通报,台北市政府怠未依法科处罚锾及给予惩处,均有违失。又事发地点之一在桃源国中司令台下之体育器材室,该校未依法落实校园安全设置,导致多名学生在校内遭受性侵害,核有违失。又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依法原则上不得兼任行政职务,惟因国小、国中正式教师欠缺兼任行政职务之愿意,致非正式教师兼任行政职务之人数及比率逐年按倍数急增,教育部长期未正视此问题之严重性,迟至101年10月始拟定防治作为,即有疏失。案经本院向台北市政府、教育部、内政部函询及约询相关官员,又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士林地检署)调卷,复履勘桃源国中、○神学院等地。兹将调查事实与纠正理由分述如下:
一、桃源国中外聘教练胡嘉文,涉嫌多次对17名国中、国小男学生为加重强制猥亵、加重强制性交等行为,经法院判处罪刑在案。桃源国中虽于101年6月4日知悉3名学生遭受性侵害当日向到校处理本案之社工员为口头通报,却未依法于24小时内填具通报表送主管机关,核有违失;台北市政府未依法科处罚锾及给予惩处,亦有违失。
(一)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违反此项规定者,依同法第36条第3项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下同)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又教师执行职务知有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规定通报者,依“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成绩考核办法”第6条第1项第2款第6目规定,记大过乙支。
(二)查胡嘉文从98年9月起,邀多名男学生到其居住之基督教○神学院宿舍游玩,或带男学生到桃源国中体育器材室,以自己曾是医生帮学生检查下体、按摩为由,借机猥亵、口交或肛交性侵男童。胡嘉文因性侵男童案,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诉字第29号判决成立十馀个妨害性自主等罪,共判处有期徒刑124年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8年在案,判决书记载其犯罪事实大致如下:
1、胡嘉文于98年9月初起迄101年5月间止,任职马偕护理专科学校担任校工,惟其平日在台北市北投区○○路○号住处附近房舍,并兼职桃源国中外聘之垒球教练,亦参与基督教台北市士林○会教会活动并担任志工,因此分别结识本案17名被害人(除D男于本案被侵害时,系满14岁之未成年人外,其馀被害人于被害时,系未满12岁之男童或未满14岁之少年)。胡嘉文对上开被害人等分别基于违反被害人意愿为强制性交或强制猥亵,或乘机猥亵,或对未满14岁男子猥亵之犯意,强制猥亵、乘机猥亵或猥亵行为,所为猥亵行为之方式,大都系以手抚按被害人生殖器或以手上下抽动被害人生殖器,即俗称打手枪之方式或强制性交行为,所为性交行为之方式大都像以口腔含被害人生殖器为口交性行为,或有以手指插入被害人肛门等行为。
2、胡嘉文因自身异常性癖好,为图一己性欲之满足,竟利用兼职柔道教练、垒球教练及教会志工等身分结识被害人后,利用被害人等正处于男性发育期之阶段,对性知识好奇及懵懂无知,竟违反被害人意愿之强制猥亵、性交、乘机猥亵及猥亵等行为,犯刑法第224条之1加重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之加重强制性交罪、儿童及少年福利与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225条第2项之对少年犯乘机猥亵罪、刑法第227条第2项之对未满14岁之男子为猥亵罪等罪。
(三)胡嘉文自100年9月7日至101年5月31日担任桃源国中女垒社团的外聘教练,隔周上一次,时薪是360元。桃源国中两位学生于101年5月31日下午4时游泳课时间,告知该校生教组长有多名学生都曾经遭胡嘉文抚摸下体。桃源国中于101年6月1日召开第1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虽于同日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教育部、台北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称家防中心)通报10名受害学生,但对另3名于101年6月4日填写自述书之受害男学生,却迟至6月8日始进行通报。
(四)桃源国中校长徐○寿于本院约询时虽称:该校老师于101年6月4日已向到校处理本案之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社工员为口头通报,该社工师即访谈受害学生做成访谈纪录,后经家防中心提醒,新增之3人仍应办理正式通报为宜,嗣于101年6月8日始完成书面通报等语。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冯○皇副局长于本院约询时亦称:依台北市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理流程,学校应于知悉事件24小时内以书面向该市家防中心完成通报。该校确实于6月4日家防中心社工到校时,向社工口头通报有此3名学生,考量本案同时有10名以上受害学生,当时学校急于清查是否还有其他受害学生,属于紧急处理阶段,且此3名学生于学校口头通报后,该校虽未于24小时内具填通报单,系因当时情况紧急,应优先进行受害学生的协助,非属无正当理由之情事等语。
(五)惟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第4条第1项规定:“本法第8条第1项规定之通报方式,应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等方式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情况紧急时,得先以言词、电话通讯方式通报,并于通报后24小时内补送通报表。”、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第2条亦规定:“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有应保护之儿童及少年时,应于24小时内填具通报表,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等方式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情况紧急时,得先以言词、电话通讯方式通报,并于24小时内填具通报表,送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教育部于本院约询时亦称: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1条第1项所定通报,系以纸本传真、线上系统通报等方式为之,倘桃源国中迟逾24小时通报,则应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予以查处,又情况紧急用口头通报者,仍应于24小时内补书面通报等语。因此,桃源国中虽于101年6月4日知悉3名学生遭受系性侵害当日向到校处理本案之家防中心社工员为口头通报,却未依法于24小时内填具通报表送台北市政府主管机关,核有违失;台北市政府未依法科处罚锾及给予惩处,亦有违失。
二、本案受害学生众多,且事发地点之一在桃源国中司令台下之体育器材室,桃源国中在本案发生后,始采取每日执行3次安全检查、落实体育器材室门禁管理、设置安全紧急求救铃与总务处连线、在“体育器材室”与“桌球教室”增设监视系统等安全措施,该校案发前未依法落实校园安全措施,导致多名学生在校内遭受性侵害,核有违失。
(一)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学校为防治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应采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园危险空间:一、依空间配置、管理与保全、标示系统、求救系统与安全路线、照明与空间穿透性及其他空间安全要素等,定期检讨校园空间与设施之规划与使用情形及检视校园整体安全。”又教育部编印“国民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手册”供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参考,该管理手册中于“校园门禁管理”及“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订有处理流程及要领,并有检核表,请学校于每月、每周予以运用,定期检核。
(二)查桃源国中性平会调查报告载,据A、F称:胡男会利用社团课程时,带F、G、I、A进学校的器材室,共有4次触摸F等学生的生殖器。又据G称:胡员在器材室摸G、F的生殖器,约5、6次以上。又据I称:渠第1次在学校器材室被胡员摸渠的生殖器,大约10秒。又据M称:渠第1次在桃源国中的器材室被胡员摸渠的生殖器,约40-60秒。
(三)本院于101年9月28日现场履勘桃源国中司令台底下之器材室,查明桃源国中在本案发生后,始采取下列校园安全措施:设置“体育器材室巡查表”,要求体育教师每日执行3次安全检查;更换体育器材室门锁,落实体育器材室门禁管理;设置安全紧急求救铃与总务处连线,并于101年8月在“体育器材室”与“桌球教室”增设监视系统。该校案发前未依法落实校园安全措施,导致多名学生在校内遭受性侵害,核有违失。
三、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依法原则上不得兼任行政职务,惟国小、国中正式教师因行政工作钱少事多责任重而欠缺担任愿意,非正式教师兼任行政职务之人数逐年增加,自97至100学年度,国小及国中代理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人数增加各约三倍及二倍,自98学年度起国中代理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比率均年年高于正式教师兼任比率。教育部长期未正视此问题之严重性,迟至101年10月始拟定防治作为,即有疏失。
(一)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0条规定:“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不得兼任中小学各处(室)行政职务。但情况特殊,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代理教师得兼任之。”所谓情况特殊,系指为实施教学正常化,配合教师专长排课,且无适当编制内教师可兼任之;行政职务须具专长而校内教师无此资格;偏远或小型学校教师员额不足及无人应聘之情形;正式教师因个人身体状况或家庭等因素,以致无法担任行政职务;原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因故留职停薪;正式教师无意愿等情况,得安排适任之代理教师兼任行政职务而言。
(二)依“公立国中小教师薪额一览表”规定,导师费加给为3,000元,教师兼组长加给分3等级:支本薪290元以上者支给5,140元、支本薪275元起至245元者支给4,220元及支本薪230元以下者支给3,740元。由于导师费及兼任组长加给相比较,最多差距仅2千多元,而行政工作较为繁重,工作时间较长,钱少事多责任重,故国中、国小正式教师兼任行政组长或生教组长的愿意不高,非正式教师兼任行政组长或生教组长之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依教育部提供之统计资料显示,97至100学年度,国小代理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人数从17人逐年增加至49人,比率从0.1%增至0.3%,增加约三倍;国中代理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人数从76人逐年增加至140人,比率从1.1%增至1.9%,增加约二倍,而且,自98至100学年度,国中代理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比率(1.4%、1.7%、1.9%)均高于正式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比率(1.25%、1.2%、1.18%),详情参阅附表一。
(三)教育部为提高正式教师兼任行政工作之意愿,以降低代理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目前之防治作为:
1、提升员额编制:该部业于101年10月5日修改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准则第3条条文,明定101学年度国小教师员额提升至每班1.55名,102学年度提升至每班1.6名,另鼓励各县市政府整合课税配套专案、2688专案等相关经费,以提高聘任专任教师。
2、充实行政人力:各县市政府依该部“教育部补助国民小学充实行政人力实施要点”规定充实学校行政人力。
3、行政职务专职化:101年委托中华民国教师会进行“我国国民中小学组长全面专任化可行性之研究计画”,透过问卷调查意见、专家访谈及焦点座谈会等方式,探讨国民中小学组长全面专任化之可行性,将后续提出书面报告及具体建议。
4、订定奖励制度:研议订定相关奖励规定,并作为教师成绩考核之参据。
5、建立轮调机制:研议建立正式教师兼任行政职务之轮调机制。
6、简化行政流程:建立工作标准作业流程,以减轻行政工作负担,提高正式教师兼任行政职务之意愿。
7、纳入相关法规:将正式教师兼任行政职务之规定,纳入教师法之教师义务。
(四)综上,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0条虽规定,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原则上不得兼任中小学各处(室)行政职务,惟因导师费及兼任组长之加给最多差距仅2千多元,而行政工作较为繁重,工作时间较长,钱少事多责任重,故国中、国小正式教师兼任行政组长或生教组长的愿意不高,非正式教师兼任行政组长或生教组长之人数逐年增加,97至100学年度国小代理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人数从17人逐年增加至49人,比率从0.1%增至0.3%,增加约三倍;国中代理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人数从76人逐年增加至140人,比率从1.1%增至1.9%,增加约二倍,而且,自98至100学年度,国中代理教师兼任生活教育组长比率均高于正式教师兼任比率。教育部长期未正视此问题之严重性,迟至101年10月始拟定上开防治作为,即有疏失。

综上所述,桃源国中未依法通报3名受性侵害学生,及事发地点系该校司令台底下体育器材室,凸显该校校园安全设置不足;又台北市政府对于该校未依法通报,怠未依法罚锾及惩处,亦有违失;教育部长期未正视国小、国中非正式教师兼任行政职务之人数及比率按倍数急增之严重性,核有疏失,爰依监察法第24条提案纠正,移送桃源国中、台北市政府及教育部确实检讨改善见复。

提案委员:
高凤仙
中华民国1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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