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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109财正0004号纠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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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109财正0004号纠正案文
中华民国109年(2020年)2月15日
纠正案文
壹、被纠正机关:
台东县兰屿乡公所。
贰、案   由:
台东县兰屿乡公所任由兰屿乡垃圾卫生掩埋场有大量垃圾外曝,且未落实执行垃圾分类、资源回收,致使一般垃圾中混杂巨大垃圾及资源垃圾,加重掩埋场沉重负担,影响环境卫生;又该公所长期默许乡民随意弃置巨大废弃物,并明知废弃车辆散落各处,却未积极清除处理,造成环境脏乱,影响公共卫生,均确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纠正。
参、事实与理由:
本案缘于据诉,台东县环境保护局(下称台东县环保局)未妥善处理该县兰屿之垃圾问题等情,经分别函请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台东县政府、台东县兰屿乡公所(下称兰屿乡公所)等6机关就有关事项提出说明并附佐证资料到院,嗣本院派员前往兰屿不预警履勘,并询问案关人员调查发现,兰屿乡垃圾卫生掩埋场有大量垃圾外曝,影响环境卫生,且一般垃圾中混杂巨大垃圾及资源垃圾,加重掩埋场沉重负担;兰屿公有土地上遭人随意弃置巨大垃圾,废弃车辆散落各处等情,兰屿乡公所确有疏失,应予纠正促其注意改善。兹胪列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兰屿乡公所未依照环保署函释妥善办理兰屿乡垃圾卫生掩埋场之垃圾分类、回收及场区环境维护等工作,致使场区有大量垃圾外曝,影响环境卫生,且任由一般垃圾中混杂巨大垃圾及资源垃圾,加重掩埋场沉重负担,核有失当。
(一)按支持不具经济规模之特定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补助回收资源与废弃物后送之处理运费,离岛永续发展规划暨离岛建设基金计画补助原则第46条定有明文。经查,台东县政府鉴于兰屿乡垃圾卫生掩埋场趋近饱和,爰自民国(下同)101年起向行政院申请离岛建设基金补助办理“兰屿乡一般废弃物跨区处理计画”,由台东县环保局公开招标委托厂商将兰屿全乡垃圾运回台湾本岛作最终处置,针对107年度“兰屿乡一般废弃物跨区处理计画”之执行情形,根据环保署108年2月填报“离岛建设基金补助计画107年度绩效检讨报告”载明略以:“受限于外县市焚化厂转运限量,107年1至7月份兰屿垃圾转运尚未开始执行,直至107年8月份开始垃圾转运,后来107年11月时因受船运公司岁修及东北气候影响,垃圾又无法转运,107年全年度总计转运处理一般废弃物151.09公吨。”
(二)为厘清上情,本院派员于108年9月17日实地履勘兰屿乡垃圾卫生掩埋场,发现场区凌乱,一般垃圾中混杂巨大垃圾及资源垃圾,且载运至场内之大量废弃物未妥善覆盖或密封,任其外曝(如照片1),本院询据兰屿乡公所虽称:“兰屿乡一般废弃物跨区处理计画流标之空窗期,无外包厂商执行人工进场分选资源回收物、垃圾装袋等作业,致垃圾外曝、未落实垃圾分类。本乡垃圾收运自108年8月15日实施垃圾不落地政策后,已请乡民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云云,惟查,环保署94年4月19日环署废字第0940028974号函释略谓:“依废弃物清理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在指定清除地区内严禁自废弃物清除、处理及贮存工具、设备或处所中搜拣经废弃之物。但搜拣依第5条第6项所定回收项目之一般废弃物,不在此限。同法第5条规定,一般废弃物之回收、清除、处理工作系由执行机关负责,而卫生掩埋场系若属执行机关之处理设施,执行机关应依规定执行其应负责之工作;复依一般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执行机关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本法规定之应回收废弃物者,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爰此,有关于卫生掩埋场进行资源垃圾之分类回收依上开规定宜由执行机关为之。”准此,兰屿乡公所自当依上开函释妥善办理兰屿乡垃圾卫生掩埋场内垃圾分类、回收及场区环境维护等工作,惟该公所任由场区有大量垃圾外曝,且未确实执行垃圾分类、回收,致使场区一片凌乱,一般垃圾中混杂巨大垃圾及资源垃圾,加重掩埋场沉重负担,核有失当。
(三)综上,兰屿乡公所未依照环保署94年4月19日环署废字第0940028974号函释妥善办理兰屿乡垃圾卫生掩埋场之垃圾分类、回收及场区环境维护等工作,致使场区有大量垃圾外曝,影响环境卫生,且任由一般垃圾中混杂巨大垃圾及资源垃圾,加重掩埋场沉重负担,并冲击观光品质,显有失当。
二、兰屿乡公所长期默许乡民随意弃置巨大废弃物,又明知废弃车辆散落各处,却未积极清除处理,造成环境脏乱,影响公共卫生,洵有怠失。
(一)按环境基本法第4条规定:“国民、事业及各级政府应共负环境保护之义务与责任。”复按地方制度法第20条第5款规定:“下列各款为乡(镇、市)自治事项:……五、关于环境卫生事项如下:乡(镇、市)废弃物清除及处理。”再按废弃物清理法第5条第1项、第4项规定:“本法所称执行机关,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县(市)环境保护局及乡(镇、市)公所。……一般废弃物之回收、清除、处理,……在县由乡(镇、市)公所负责回收、清除,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处理,必要时,县得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处理工作……。”爰兰屿乡一般废弃物之回收、清除,属于兰屿乡公所权责,由台东县环保局负责处理,必要时,该局得委托兰屿乡公所执行处理工作。
(二)针对兰屿巨大废弃物清除部分,本院派员于108年9月17日实地履勘兰屿巨大废弃物清除处理情况时,发现朗岛部落派出所旧址旁有废弃船艇、废弃建材等;又有废弃机车排气管、废弃机车轮胎、其他家户垃圾等随意放置在椰油部落世界展望会旧址前方之海岸边草(空)地处,绵延数公尺;东清部落等各处亦散落废弃脚踏车、废弃钢筋、废弃家具等,且上述巨大废弃物皆已遭弃置一段时日。本院询据兰屿乡公所称,乡民的生活习惯仍保守传统,公有土地上常常会放置人私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若清洁队员迳自收取恐有争议及纠纷。目前协商时会找当地(村)派出所员警或是村长陪同,各自拍照取证,以利清洁队员清除垃圾作业顺遂,且已有劝导乡民不可任意放置废弃物在公有土地上。以上凸显兰屿乡公所长期默许乡民随意弃置巨大废弃物于公有土地上,衍生环境卫生问题,并影响观光形象,该公所怠职之咎甚明。
(三)此外,针对兰屿废弃车辆处理部分,环保署104年4月23日环署废字第1040031952号函略以:“依废弃物清理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已明定占用道路废弃车辆业务之权责区分,执行占用道路废弃车辆之公告系由直辖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另废弃物清理法第5条第2项规定,在县由乡(镇、市)公所负责回收、清除,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处理,必要时,县得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处理工作。爰此,‘处理’废弃车辆得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经查,本院派员实地履勘兰屿时,发现东清湾沙滩上有废弃车辆及杂物,台东县政府虽分别表示:“环保署前于108年4月25日至兰屿办理资源回收实地辅导时,建议兰屿乡公所汇整全乡废弃车辆资料,该公所于108年5月10日会同建兰派出所现场勘查认定后,依据法规执行占用道路废弃车辆之张贴,共计18辆废弃车辆,其中有6辆废弃车辆已被民众自行移置处理,另12辆废弃车辆已拖吊至固定地点暂置,后来12辆已拖吊之废弃车辆,其中有6辆废弃车辆已被民众自行领回,另6辆废弃车辆由该府环保局委托厂商安排船班,并于108年8月20日执行车体回收清运事宜”、“当时已完成清除的环境,可能被民众再次弃置废弃车辆及废弃物,台东县环保局接获通知后,立即通知兰屿乡公所至现场勘查,该公所于108年9月26日回报该局确实有废弃车辆弃置一事,并于当日清除完毕”云云。惟查,兰屿废弃车辆任意弃置情形随处可见,本院询据兰屿乡公所自承略为:“兰屿无牌废弃机车约500多辆,不堪使用者约100辆,民众不愿意让乡公所清除者则介于50辆至70辆之间”等语,在在可见兰屿乡公所明知废弃车辆散落岛内各处,却未积极清除处理,不仅妨碍观瞻,亦造成环境脏乱,亟待改善。
(四)综上,环境基本法第4条规定:“国民、事业及各级政府应共负环境保护之义务与责任。”惟兰屿乡公所不思依该法条结合国民、事业维护兰屿环境品质,使兰屿成为清净观光之岛,竟长期默许乡民随意弃置巨大废弃物,影响公共卫生,又明知废弃车辆散落各处,却未积极清除处理,不仅妨碍观瞻,亦造成环境脏乱,洵有怠失。

综上论结,兰屿乡公所未依照环保署函释妥善办理兰屿乡垃圾卫生掩埋场之垃圾分类、回收及场区环境维护等工作,致使场区有大量垃圾外曝,影响环境卫生,且任由一般垃圾中混杂巨大垃圾及资源垃圾,加重掩埋场沉重负担;另按环境基本法第4条规定:“国民、事业及各级政府应共负环境保护之义务与责任。”惟兰屿乡公所不思依该法条结合国民、事业维护兰屿环境品质,使兰屿成为清净观光之岛,竟长期默许乡民随意弃置巨大废弃物于公有土地上,影响公共卫生,又明知废弃车辆散落各处,却未积极清除处理,不仅妨碍观瞻,亦造成环境脏乱,均确有疏失,爰依宪法第97条第1项及监察法第24条之规定提案纠正,移送行政院转饬所属确实检讨改善见复。

提案委员:
杨芳玲
章仁香
中华民国1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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