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111社正0004号纠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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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111社正0004号纠正案文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4月20日
纠正案文
壹、被纠正机关:
劳动部
贰、案   由:
国际公约、我国《性别工作平等法》及劳动部均已禁止雇主不得以怀孕为由单方面终止聘雇关系,劳动部并订有相关措施与机制,以避免女性外籍移工在怀孕后被迫终止聘雇契约回国或发生失联情事,惟劳动部空有政策与措施,却落实不足,以致怀孕移工被迫解约情事不断发生,甚至担心遭解约回国而隐忍怀孕、未做产检,该部未能保障怀孕移工的权益,确有违失,爰依法提案纠正。
参、事实与理由: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揭示,人们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受到歧视;人们也有权享有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尤须确保所有工作者获得公允的工资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揭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到歧视,以及保障妇女的工作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并揭示,儿童有权享有特别照顾及协助,且国家应确保每一儿童不因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国籍、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视 。
我国基于国际人权规范、保护母性,已全面取消对女性外籍移工的妊娠检查,而女性外籍移工虽适用我国《性别工作平等法》(下称《性工法》)的相关保障措施,劳动部及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也已研拟相关协助措施,却往往提不出实际服务数据或服务数据寥寥可数,且实务上仍发生女性外籍移工一旦怀孕后,便遭雇主、仲介劝说、强迫终止聘雇契约回国,甚至选择隐忍或失联,在台养育子女也困难重重,本院爰立案调查。
本案经2度函请劳动部提供说明及统计资料,又分别于民国(下同)110年5月13日及9月1日前往2家事业单位听取简报及与主管人员交换意见,并访谈女性外籍移工。接著于110年5月20日以视讯方式访谈安置在内政部移民署北区临时安置处所的女性移工及财团法人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以及于110年6月10日以视讯方式办理谘询会议,邀请4家仲介机构提供意见。
之后于110年9月2日前往桃园群众服务协会的移工庇护中心访谈女性外籍移工,并与该协会交换意见。再于110年10月1日访视移工及移民活动中心、内政部移民署的庇护所,并访谈外籍移工及与民间团体交换意见。最后综整上述所搜集的资料与访谈/访视所得问题,于111年3月3日询问劳动部、卫福部相关业务主管及承办人员,并经劳动部于111年3月11日补充书面资料,已调查完毕。
本案调查发现,国际人权公约已揭示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妇女因怀孕或产假而遭到解雇,《性工法》及劳动部也均禁止雇主不得以女性外籍移工怀孕为由单方终止聘雇关系,劳动部并透过解约验证程序、转换雇主、暂停转换等机制,以避免移工在怀孕后被迫终止聘雇契约回国或发生失联情事,并保障怀孕移工的工作权益。惟本院从访谈及移工谘询/申诉案件发现,实务上仍有雇主、仲介得知移工怀孕后,便要求或劝说移工在孕期7个月前回国,或借由其他方式或事由,如被照顾者的状况已可由家人自行照顾、移工的工作表现未通过考核标准等,终止聘雇契约或不续聘,也确实有移工在怀孕后遭雇主、仲介强迫解约回国,而验证程序却未能发现,以及有移工担心遭解约而隐匿怀孕、未做产检。再据劳动部的统计资料显示,107年至110年领取生育给付的女性移工共有1.5万馀人,惟其中有5成是在终止聘雇契约下回国,且每年移工怀孕后解约回国的情况也渐趋明显,比率从108年的4成,提高至110年的66.1%,加上社福移工多半未能参加劳工保险,以致这类移工怀孕后终止契约回国的人数,无资料可查而存有黑数。惟劳动部却未能掌握经由各地方政府验证程序发现移工被迫解约回国的实际状况,据以评估这项措施的成效;而109年及110年虽有51位女性移工因怀孕事由转换雇主或工作,惟对照这两年有5千多位怀孕移工终止契约回国来看,显得寥寥可数。以上凸显劳动部虽有政策与措施,惟落实不足,以致未能保障怀孕移工的权益,确有违失,应予纠正促其注意改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国际公约已禁止以妇女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我国并已全面取消对女性外籍移工的妊娠检查,《性工法》及劳动部亦已禁止雇主不得以移工怀孕为由单方终止聘雇关系,劳动部并于108年10月25日订定相关处理原则,以及透过解约验证机制加以防堵,同时也有转换雇主、暂停转换等保障机制。
(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揭示,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以妇女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
(二)依据《性工法》第11条规定,雇主对受雇者的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工作规则、劳动契约或团体协约,不得规定或事先约定受雇者若有结婚、怀孕、分娩或育儿等情事时,应行离职或留职停薪,亦不得作为解雇的理由。《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45条第2项并规定,移工于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因聘雇关系终止出国,雇主应于该移工出国前通知当地主管机关,由当地主管机关探求移工之真意并验证之(下称解约验证)。
(三)再据《就业服务法》及“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相关规定,外籍移工若有不可归责之事由者,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得转换雇主或工作;且移工有特殊情形,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延长转换作业期间 。
(四)在外籍移工人数持续攀升之下,劳动部及卫福部基于国际人权规范、保护母性,自91年起陆续取消女性外籍移工的妊娠检查规定,包括:91年11月9日取消入国后每6个月的定期妊娠检查、96年10月2日取消入国后3日的妊娠检查、104年7月31日取消入国前的妊娠检查。
(五)劳动部为提高移工、雇主与仲介了解有关移工在台怀孕的相关权益事宜,已将我国全面取消妊娠检查规定、雇主不得单方面以移工怀孕为由终止聘雇关系等,纳入“移工在台工作须知”手册,于机场设置的移工服务站办理接机服务时,提供给入境移工,并函请各来源国办事处于协助移工职前训练课程时进行宣导,也透过委托的13家广播电台进行宣导。另劳动部也经由相关宣导管道 ,让移工、雇主、代理人等了解相关法令规定。
(六)劳动部又于108年10月25日订定“移工受聘雇期间怀孕及其后续工作权益相关处理原则” ,明确揭示:当移工有怀孕、分娩等情事,雇主不得以上开事由终止聘雇关系;怀孕移工若有不可归责之事由,得转换雇主或工作。另劳动部为避免怀孕移工遭雇主强迫终止聘雇致遣送出国,于101年12月20日、104年4月24日、108年10月22日及110年10月18日发函提醒各地方政府处理解约验证时,应向移工确认解约出国真意时,如有发现上述情事时,不得同意解约验证。
二、近年移工怀孕人数呈现增加趋势,劳动部虽有上述保障措施,惟本院经由访谈发现,实际上女性移工于怀孕后仍遭雇主或仲介要求、劝说或以其他理由终止聘雇或不续聘,甚至有移工担心遭解约而隐匿怀孕、未做产检,最后发生自行产子的情形:
在少子女化、基层劳力缺乏之下,我国仰赖大量外籍移工已是多年来的既成事实。根据劳动部的统计资料,107年底移工在台人数已超过70万人,109年虽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暂停移工入境,人数缓减,惟截至110年底仍有66.9万人,其中女性占了52.7%。而近3年女性移工产检人数,108年有4,913笔、109年有5,804笔,110年截至9月底则已有5,027笔 ,显示移工在台怀孕有增加的趋势。劳动部虽有上述相关保障措施并不断宣导,以保障怀孕移工的工作权益,惟本院经由访谈发现:
(一)有雇主会藉著其他理由,要移工在怀孕7个月前终止聘雇返国,因为7个月后便无法再搭乘飞机,而仲介虽声称尊重移工的意愿与决定,但实际上是支持雇主的作法,也会一同劝说移工可先回国,等到生产后,可再申请来台工作。
(二)有雇主会以关心之名,不断询问怀孕的移工若在台生子后要如何兼顾工作与照顾子女,甚至有雇主、仲介探询移工是否终止妊娠、终止妊娠之后是否还要继续留在台湾工作等,造成移工莫大的心理压力。也有雇主得知移工怀孕后,便以其他理由,如被看护者已无照护需求、家人可自行照顾,或者移工的工作表现未通过考核等事由,欲终止契约或不再续聘。
(三)1名因怀孕而与公司发生劳资争议的移工妈妈就表示:“我在怀孕2个月后告知了公司,而且也表明希望能留在台湾继续工作,人资部门也帮忙将排班调整到日班;但到了怀孕7个月时,公司便开始刁难,一直要我回国,部门主管、人资、仲介不断跟我会谈、讨论,甚至加重我的工作负荷,而且我是利用自己的休假去做产检;另外就我所知,在此之前,公司里的○籍移工在怀孕后便遭公司逼回国,不过发生我这次案例之后,公司里的女性移工在怀孕后回国是出自于个人选择,未遭公司强迫。”
(四)1名移工妈妈也表示曾听闻有别家公司会在移工怀孕7个月大时,要求她们回国,甚至有1位朋友是在1家小公司,怀孕3个月时,公司就叫她回国。
(五)1名在公司宿舍产下一子的移工妈妈,虽声称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对突然生子也非常惊讶,但这位移工妈妈来台工作之前已育有2名孩子,理当知道怀孕生产的状况,显然是担心会遭解约回国而不得不隐匿怀孕。另外1位担任家庭看护工的移工妈妈在怀孕后也是担心会被遣返,不敢告诉雇主,没想到在朋友处的大楼1楼处突然产下孩子。
三、每年移工怀孕后终止聘雇契约回国的情况渐趋明显,比率从108年的4成,提高至110年的66.1%,且社福移工多半未能参加劳工保险,以致这类移工怀孕后终止契约回国的情形,无资料可查而存有黑数;而从1955劳工谘询申诉专线(下称1955专线)接获的谘询及申诉案件内容也能看到,确实有移工在怀孕后遭到雇主、仲介强迫解约回国,验证程序却未能发现。惟劳动部却未能掌握经由验证程序而发现被迫解约回国的实际状况及成效。另109年及110年虽有51位移工因怀孕事由转换雇主或工作,惟对照这两年有5千多位怀孕移工终止契约回国来看,显得寥寥可数:
(一)根据劳动部的统计显示,107年至110年女性产业及社福移工领取生育给付共有1万5,648人,其中有8,010人在终止聘雇契约下离境(详见下表1);且怀孕后终止契约离境人数占领取生育给付人数的比率,更从108年的41.7%,快速上升至110年的66.1%(详见下表2)。再从109年1月至10月领取生育给付的4,021位女性移工来看,有3,443人返回母国,其中2,368人是在终止契约下离境,也只有538人留在台湾继续工作。另外值得一提的问题是,社福移工(特别是占绝大多数的家庭看护工) 多半未能参加劳工保险 ,以致这类移工怀孕后终止契约回国的情形,并无保险资料可查,上述统计数据存有黑数,实际上移工怀孕后解约回国的人数更多。
(二)再从109年及110年怀孕移工或经由先生或朋友向1955专线谘询及申诉案件,可以看到移工怀孕后面临终止契约或不续聘的担忧与处境,也确实有怀孕移工遭强迫解约,但验证程序未能发现:
“怀孕,担心雇主解约回国?”“因怀孕,还没通知雇主,万一被解雇,该怎么办?”“怀孕几个月就要被要求返国?”
“太太目前怀孕,雇主想要跟她解约回国,是否合理?”
“因怀孕,雇主叫她赶快回国。”“因为怀孕,雇主不续聘。”“移工表示怀孕,雇主希望解雇。”“目前怀孕了,雇主与仲介要将她遣返回国,但移工希望在台工作。”“雇主发现她怀孕4个月后,就不想继续雇用。”“怀孕5个月,仲介要叫她回去,但移工希望在台湾生产。”
“雇主因移工怀孕要给她回国,目前已被停工,预计3/6要她离境。”“怀孕了,雇主不要雇用,给她签终止契约后,不让她继续住在公司的宿舍。”
“移工表示因被解雇,也等于她提前解约,原因是怀孕,雇主坚持她签署切结书,声明为:她愿意工作到6/5为止,愿意在6/12出境,愿意缴违约金23,800,移工还没签名,移工觉得不合理,移工希望雇主不要让她付违约金。”
“○先生(即怀孕移工的男友)表示因为移工怀孕,雇主于109/2/27将移工强迫遣返,目前已回越南,仲介于109/2/26有带移工去劳工局验证,希望协助了解雇主因移工怀孕解约遣返是否违法,并协助认定移工是否可以再回来台湾。”
“已怀孕5个月,想继续在台湾工作,但仲介说,如要继续在台湾工作,要拿掉孩子或回印尼……。已去劳工局验证,她跟劳工局说因家里有事要回印尼,但她其实想继续在台湾工作。”
“雇主得知移工怀孕4个月后,要求移工办理自愿离职回国,移工愿意回国是因为以为雇主会支付机票,但是解约验证后,仲介说雇主不愿意支付机票费,认为不合理,因为移工还可以工作,但是被迫解约。”
“因为公司不欢迎怀孕的员工,所以她透过仲介的舍监在1月26日提出辞职。”
“仲介已经给她签提前解约的文件,然后仲介逼她写自愿回去要照顾家里的人,不要写怀孕,感觉不合理。”
“公司告知契约期满再次续聘,在2月份也给移工签同意书,但公司在4月份发现移工怀孕,改变主意不要再续聘了,所以移工契约期满必须回国”。
(三)以上显示移工在怀孕后确实面临遭到雇主、仲介要求、劝说解约回国或不续聘等处境,惟劳动部未能掌握经由验证程序发现怀孕移工被迫解约回国的案件与实际情形,据以评估这项措施的成效,必须再请地方政府协助确认及提供资料,且之后经劳动部转请地方政府查复结果显示,109年及110年办理怀孕移工的解约验证,也未能发现有遭雇主不当终止契约的个案。再据劳动部查复资料显示,109年及110年共有51位女性移工 以怀孕事由经劳动部同意转换雇主或工作,惟对照这两年共有5,179位怀孕移工终止契约回国(详见前表1)来看,显得寥寥可数。
四、劳动部修正评鉴指标,要求仲介应对雇主与移工宣导有关怀孕权益事项,惟宣导事项众多、配分少:
从访谈及1955专线接获申诉内容显示,除雇主之外,确实也有仲介得知移工怀孕后,强迫移工回国,或者劝说移工可先回国,等到生产完后,可再申请来台工作,甚至要求怀孕移工支付违约金。劳动部为提供友善的就业环境,虽于110年7月23日修正《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从事跨国人力仲介服务品质评鉴要点》及评鉴指标,明定仲介机构应对移工及雇主提供有关怀孕权益事项的宣导,并自明年(112)年1月1日生效。惟该项评鉴指标是对雇主与移工宣导,且配分仅有1至2分,需要宣导事项又多(详见下表),其效果是否将遭稀释而流于形式,不无疑义。
五、由上可见,国际公约已揭示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妇女因怀孕或产假而遭到解雇,我国也已全面取消对移工的妊娠检查,劳动部虽已宣导重申禁止雇主以移工怀孕为由单方面终止聘雇契约,并透过解约验证程序,保障怀孕移工不被雇主强迫终止契约,同时也有转换雇主、暂停转换等保障机制。惟实务上仍存在有雇主、仲介得知移工怀孕后,便要求或劝说等方式,让移工在孕期7个月前解约回国,或者表面不以怀孕为由,但却借由其他方式或事由,如被照顾者的状况已可由家人自行照顾、移工的工作表现未通过考核标准等,欲终止聘雇契约或不续聘,甚至有移工遭雇主强迫解约,验证程序却未能发现,以及有移工担心遭解约而隐匿怀孕、未做产检,最后自行产子。且劳动部的统计资料也显示,女性移工在怀孕后终止契约离境的比率,逐年增加,从108年的4成,提高至110年的66.1%,加上社福移工多半未能参加劳工保险,以致这类移工怀孕后终止契约回国的情形,无资料可查而存有黑数。惟劳动部却未能掌握经由验证程序而发现怀孕移工被迫解约回国的实际状况,据以评估其成效。而109年及110年虽有51位移工因怀孕事由转换雇主或工作,惟对照这两年有5千多位怀孕移工终止契约回国来看,显得寥寥可数。以上凸显劳动部虽有政策与措施,惟落实不足,以致怀孕女性移工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核有违失。
综上所述,国际公约、我国《性别工作平等法》及劳动部均已禁止雇主不得以怀孕为由单方面终止聘雇关系,劳动部并订有相关措施与机制,以避免女性外籍移工在怀孕后被迫终止聘雇契约回国或发生失联情事,惟劳动部空有政策与措施,却落实不足,以致怀孕移工被迫解约情事不断发生,甚至担心遭解约回国而隐忍怀孕、未做产检,该部未能保障怀孕移工的权益,确有违失,爰依宪法第97条第1项及监察法第24条之规定提案纠正,移送劳动部确实检讨改善见复。
提案委员:
王幼玲
王美玉
中华民国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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