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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委关于重新公布第一批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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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的指示 省人委关于重新公布第一批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65)会办字31号
1965年2月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委员会
第二批、重新公布第一批

各自治州、市、县人民委员会,各专员公署;各厅、局、委员会、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

我省保存在地上地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遍及全省,极为丰富。一九五六年省人委曾公布过《云南省重要文物古迹保护单位名单(第一批)》,对保护我省文物起到积极作用;但经过几年来的复查,该名单所列单位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有的价值不大,同时还有重要遗漏等等,为此需要加以重新调整。现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及有关指示的精神,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重新确定并公布第一批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共二十八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应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各地应根据上述保护文物方针。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省文化局应当继续通过调查了解,对尚未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史、革命史的遗址、遗迹,选择具有较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分批报省人委核定公布。县、市人民委员会亦应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文物情况,加以适当选择,公布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工作。

二、各级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在省文化局的协助下,短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说明标志,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特别是要确定专入负责保护管理。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必须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对于纪念建筑和古建筑,主要是保持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漏不塌为原则,不要大兴土木,对于必须加固修缮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事先将修缮计划报经省文化局审核同意后,始能动工。

三、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基本建设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使祖国文物不致遭到破坏和损失。在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工程时,建设部门应当事先同省文化局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的勘探工作,对于发现的文物,应当共同商订具体的保护和处理方法。一切建设工程范围内,若有文物保护单位,在设计时,应事先同省或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具体保护办法,列入设计任务书。

自本名单公布之日起,省人委一九五六年公布的《云南省重要文物古迹保护单位名单(第一批)》同时作废。

附:第一批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第一批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二十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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