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参战事务处组织令 (民国7年2月25日)
外观
督办参战事务处组织令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国务总理钱能训外交总长陆徵祥陆军总长段芝贵海军总长刘冠雄 中华民国7年(1918年)2月25日 1918年7月25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二月二十六日第七百五十二号 中华民国大总统令 教令第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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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参战督办。直隶于大总统。综理国际参战事务。
第二条 本处置参谋长一人。承督办之命。佐理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处酌置参赞参议。由督办分别聘委。
第四条 本处设左列各处。
参谋处。
外事处。
军备处。
机要处。
除参谋处由参谋长兼领外。各处设处长一人。由督办遴派。掌理应办事务。
第五条 本处酌置处员。由督办遴派。承长官之命。分掌各处事务。
第六条 本处设副官长一人。视事务之繁简。酌设副官。
第七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督办另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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