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神髓/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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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产业制度之进化
社会主义神髓
第四章 社会主义之主张
作者:幸德秋水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日
1912年7月1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12年9卷1期
译者:杜亚泉
第五章(缺)
第六章
社会党之运动

  现时之生产交换方法。乃资本家制度进化发育之极点也。夫世事因时而变。亦犹花瓣之不免散乱。卵壳之不免破坏耳。惟散乱也。故能结新果。惟破坏也。故能出雏儿。社会产业之组织。何独不然。

  说明此进化之公理。指示其必然之归趣。以促人类社会之向上者。实惟此科学的社会主义之主张。然则社会主义之对于吾人。非将来之新果雏儿乎。新时代之指示。非以代私有资本之旧组织者乎。

  教授伊黎氏。剖析社会主义之主张而为四个之要件。其言颇得当。所谓四个之要件。分列如下。

  其一。物质的生产机关即土地资本公有是也。

  方今社会百害之源。由于社会的生产机关。为个人私有所致。前章既已言之矣。夫惟为个人所有。故所有者得以徒手游食。掠夺社会生产之大部。而多数人类。乃至于匮乏堕落。实吾人所最不能忍者也。欲救治之法。决非区区小策所能为力。必也排除根柢上之矛盾。从事于产业组织全体之调和。则生产机关之公有。夫岂事所得已者哉。

  夫土地者。人类未生之前已有之。非地主之所制造也。资本者。社会协同劳动之结果。非资本家之所生产也。其存在也。因社会人类全体而存。非因个人及少数阶级而存也。故地主资本家独享专有之权。虽本为理论所不许。然苟能使用之以惠济社会。犹可恕也。若专以土地资本而掠夺社会全体之富财。并为牺牲社会幸福及阻碍社会进步之具。则社会直可从彼等之手而掠夺之。麦克斯所谓掠夺于掠夺者。夫亦至为适当者也。

  故近世社会主义者。乃主张土地资本。为社会人民全体所公有。使社会人民全体。得均沾土地资本所生之利益。更主张废灭从来经济意义之地租及利息。

  世人勿以此主张为奇异也。试观近时诸种事业。其为公共所有者已不少。如邮政电报。除美国外。文明诸国皆归国有。铁路则日耳曼奥地利丹麦均为国有。他若森林矿山耕地之一部。曁烟草酒精之贩卖事业。各国中多属诸国有者。惟今之所谓国有者。往往含有专为中央政府所有之意义。虽未能达于完全社会公有之域。然固已脱离个人或少数阶级之垄断矣。

  然社会主义之主张。决非中央集权之谓也。当从其机关与性质之如何。而定其若者可为一国所有。若者可为郡县町村之所有。如现时公有产业之自来水电灯煤气市街铁道等。当属诸都市之所有是也。要之从个人之手。移而为一般公共之利益而已。

  现时之经济学者。皆曰“本来带有独占的性质之事业。固可归之为国有或市有。其非然者。不如委诸个人之竞争。俾得力图进步。”虽然。产业制度之进步。即不带独占性质之各种事业。亦尽化而为独占。试观之美国。制铁独占矣。石油独占矣。石炭与纺绩。亦皆为大会社大托辣斯所独占。且不许他人之竞争矣。盖个人竞争之极。则为资本之集中合同也。资本集中合同之极。其势不将各种事业。尽化而为独占之事业不止。夫由经济的自由竞争而生进步者。过去之事也。今之问题。将任令此等事业依然为小数阶级所私有乎。抑移而为社会公共所有。以期其统一乎。二者之间。固不能不有所抉择矣。然则社会进步之大势。必有当然之结果。而社会主义之第一义。则惟指示此结果之必当归诸公有而已。

  其要件之第二。乃生产之公共的经营是也。

  生产机关之土地资本。虽已归社会所公有。而其事业之经营。仍在于个人手中者。尚复不少。例如汽车铁道街市铁道。已为社会公有。仍托私设之会社经营之。如酒精如盐如烟草。已为政府专有。乃其生产及交换之一部。依然属诸个人。又如公有之耕地。仍委私人耕种之之类。夫是等私人及私设会社。其经营之目的。固常在彼等自身之利益。其利益一旦休歇。则其产业即便废弃。是仍不免资本家制度之状态也。故真社会之产业。不为个人之利益。而以供社会全体之消费。不为市场之交换。而求充社会全体之需用。其经营也。决不委诸个人之手。而公共管理之。盖不独生产机关。应为公有。且当公选代表以任其经营也。而是等经营。必对于社会全体负其责任。

  或曰。事业之经营。惟私有者始能勤勉将事。既非私有。谁肯忠于其职者。虽然。试观诸三井家之主人。其事业之经营。果服几何之勤劳乎。又观诸岩畸家之主人。其事业之管理。果费几何之精力乎。生产机关之膨大。事业之发达。及生产增加之高度。其运用经营也。究非个人能力所可堪。不能不赖多数协同之力。三井岩畸犹然。况庸惰之资本家耶。现时诸种大规模之产业。其实际经营管理之而奏良好之功果者。固不赖产业所有者之资本家。而赖非所有之社员及雇人等之技能。社会主义者。亦惟欲以社会公选之代表。代是等世袭之所有。以责任之公吏。代放逸之资本家。以公共任命之职员。代私人使役之雇人及社员。而其产业之进步。则不专为所有者之利益。而社会全体。皆蒙其惠。亦安见经营之人。不能如今日之各忠其职耶。”生产机关及一切产业之管理。既为社会所公共。则社会民人全体。即其股东。亦即其劳动者也。社会与彼等以适当之职业。彼等酬社会以相当之劳动。其生产也。既不为市场之交换。而为社会全体之消费。生产愈多。则社会需用愈满足。且物价不虞低落。生产不忧过多。而劳动失业之问题。亦得为美满之解决。若真有生产过于消费之一日。亦惟有减缩劳动者之时间以调剂之。足矣。又安见有一夫之不得其所也哉。

  不但无失业之人已也。且全社会之人。皆不可不为劳动之服务。盖处于公共生产之下。无利息。无地租。自无徒手逸居。掠夺他人劳动结果之理。费弗的曰。“不劳动者即无衣食之权利。”是真理也。是正义也。社会主义。亦要求此真理正义之实现而已。”其要件之第三。乃社会之收入是也。

  公共的生产之收入。必归社会公共所领有。而不许个人之独占。固已。而社会公选之代表及职员。以其收入之一部。充生产机关之保持扩张改良各费及备荒之资外。其馀则分配于社会全体而供其消费。此等分配。不特从事于生产者得占其利已也。虽老幼及其他无劳动之能力者。亦得有要求之权利。盖其富财既为社会所领有。其人实为组织社会之一人。理所应尔也。此实社会主义完全互相保持之要义。处于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凡吾人类自生至死。非独对于疾病灾患衰老。即教育娱乐及其他一切之需用。亦当保持之。使各臻于满足。如劳动者或有不愿服其义务之时。但严加制裁可矣。然因社会组织之改良。生活痛苦之减少。是等不德之徒。亦应绝迹。此则予之所信而不疑者也。

  于是吾人发现一重大问题。问题为何。则公正之分配是已。公正分配。实提倡社会主义最大之动机也。社会主义中要件之要件也。产业组织所以进化发达之主要目的也。然则果用如何之标准。始可得其公正乎。

  关于分配之标准。其说不一。可别之为四种。其一。凡所分配之物件。量于质必求其均一。此说为伯波氏所主持。其二。因技能成绩之短长为比例。以定报酬之等差。此桑西蒙氏之所主张者也。其三。准各人之必要而给与之。是为路易勃朗氏之理想。其四。各人分配额。不求其质之平等。而求其价格之平等。近时社会之主义多主张之。

  夫人之身心各殊。以生活必要之不同。则嗜好亦因之而异。而欲强求其平等。殊欠公正。故以量质均一为分配标准。其说之不可行。实无待论。

  若夫以技能之短长为报酬之等差。其说似近于公正矣。然本此道也。凡无劳动之能力。即不免于冻饿。是岂社会道德之本旨哉。况乎技能有短长。而消费无多寡。例如甲之成绩。二倍于乙。而甲之食量。未必为乙之二倍。不但此也。在于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其生产乃社会之生产也。协同的生产也。无待于个人特种之技能。即偶有待个人特种之技能。然是等技能。无非受社会全体之感化教育熏陶启发之所赐。则其效力于社会。亦当然之责务而已。又安可贪特别财富之报酬耶。

  社会生产分配之目的。在于满足社会人类生活之需用而促其进步。则应其必要而分配之。实为最适当之理由。譬之家庭。凡父母之待其子女。若因此子也才。而与以美衣美食。彼子不才。而与以恶衣恶食。于心忍乎。夫社会主义之主张。在以社会为一大家庭。则社会其父母也。各人皆同胞也。父母对于子女而为之分配。必先其衣食住及教育等之尤急者。而后渐及其不急者。其量与质固不能无所异乎。而欲使之各遂其生。则一也。”若夫分配价格平等之说。亦与应其必要之结果相等。何则。此分配之法。乃求价格之同一。而非物品之同一。故各人可于其价格范围内。求其自身所必需及其嗜好之物。惟此价格之制定。极困难耳。

  其要件之四。乃以社会收入之大半。归个人之私有是也。

  世人多曰。“财产为个人保持自由促进智德必要之事。而社会主义乃禁绝之。”夫财产私有之必要。是诚然矣。若谓社会主义禁绝之。则诬妄之甚也。盖禁绝财产私有。莫如现时之产业组织。试观现时产业组织。其财富常握诸少数之地主资本家。而社会全体。转不能保持自由促进智德。财产既非所有。渐至日就贫困。迨日暮途穷。则惟有堕落于所谓赁银奴隶之境涯而已。

  社会主义之制度。即反之而以岁入之大半。分配于各人。俾为其私有。故因公共生产之发达。社会收入之增加。而个人之私有。亦愈富厚。得以从各人所好而为其消费或贮蓄。偶或匮乏。亦不至依赖他人而受人牵制。由此观之。社会主义。实扩张财产私有之制。欲以保障万人之自由。而促其智德之向上者也。”但不可不知者。社会主义。凡私有财产之增加。皆以充各人之消费。决不能移作土地资本。盖土地资本。即生产机关。此机关之必应公有。及其生产之结果必为社会所收入。固已于上文详之矣。

  论者又曰。“夫私有财产至于富厚时。其节俭者必贮蓄之而用为资本。果如此。则仍有资本之阶级。而呈贫富悬隔之状态矣。”不知产业组织之方法。规模愈厖大。则必须共同的经营。而非个人财力所能堪。就现时之状态。足以证之。即或不然。而一切生产机关。既为公有。重要之产业。尽握于社会公共之手。当无个人及私有财产可投资本之机会。就令有经营细小之私业者。又安能与社会公共之大产业争两立耶。是直蜉蝣撼大树。不足以损其毫末也。

  更有不可不知者。所谓个人之私有。乃谓社会收入之大半。而非谓其全部也。夫社会生产之目的。虽在于满足吾人之需用。而其人需用之满足。固非全属于私有。其属于公共者正多。如现时之学校公园道路音乐会图书馆博物馆。以公共之财产。而求满足各人之必要与嗜好。俾得自由使用之。将来经济愈统一。社会道德愈发达。则使用社会公共的收入。以图公共之利益进步快乐之风亦愈盛。故诸种收入财产之属于共有者。亦比今日更大见其增加也。

  伊黎氏所谓社会主义之四个要件。既如上述矣。予因此得略窥其主张之所在。盖社会主义。实以此等要件之实现。为社会产业进化必然之归趣也。

  故穆勒氏之定义曰。社会主义之特质。在于以生产机关与方法。为社会人员全体所共有。由是而生产物之分配。亦为公共之事业。不得不准于其社会之所规定。以为施行。

  英国百科全书所载嘉喀普氏之说曰。现时私人资本家。役使赁银劳动以经营之工业。将来必为万人共有之生产机关。此实社会主义之真理。征诸理论历史而莫之或异者也。

  巴尔拉弗华极者。麦克斯之女婿。法国麦克斯派之首领也。其言曰。社会主义。不论改良家之企画如何。但以现时之组织。既迫于重大经济的进化之运。故其结果。必将变其资本私有之制。而为劳动团体所共有。盖社会主义之特质。实准诸历史上之大势如何而后发见。

  万革尔曰。生产机关。既为社会所掌握。则商品生产。绝无所用。而生产者又得制御其生产物。使社会的生产。一扫无政府之状态。代之者为有规律统一之组织。而个人的生存争斗。亦将消灭。如是则人类得脱于禽兽之域。而人之所以为人。与其应有之权利义务。皆完全而无缺。

  果能如此。则资本家即可废灭。劳动者亦可脱去赁银之桎梏。各人供社会以相当之劳动。社会即供个人以必要之需用。有分配而无商业。有统计而无投机。有协同而无争阋。又岂有生产过多恐慌突来之虑哉。且人类之支配。不以财富而以致富之能力。由是现时产业组织之矛盾。不复发生。而一切弊害。均可扫除。谓非完全之自然调和也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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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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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3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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